環境部公告: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Carbon Fees"
發布於
2024-04-29
截止於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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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 訂定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
三、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2樓
(三) 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11
(四) 傳真:02-2322-182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 聯絡人:林先生
部 長 薛富盛
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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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3年8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環部氣字第1139109435號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Carbon Fees"
機關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4-08-29
綜整回應:
整體性意見: 1.本辦法第4條已規範碳費開徵時間及繳納流程;另碳費於開徵第一年如有未滿一年部分,碳費將自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日期當月起算,依「月份」比例計算應繳納之費額。 2.依本辦法第6條,經審查屬高碳洩漏風險事業,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才可適用排放量調整係數值;另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1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審查認定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排放密集度及貿易密集度等因素考量之審核原則認定之。 3.本辦法第8條已納入非經躉售逕行供應之特定用戶,排放量證明文件為其供應之電量及碳排強度等相關資料。 4.為簡化行政流程及便民服務,第11條規範事業得檢具註銷減量額度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一同作業。 5.考量高碳洩漏風險者已適用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爰無法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 6.考量行政稽徵成本,參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訂定退還溢繳費用門檻,溢繳費用申請退還者,不加計利息。 7.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碳費結算及辦理停徵作業;如未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0條規定辦理。 8.本辦法第21條已參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明定事業如遇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碳費申報或繳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9.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且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者,將處以罰鍰。 10.有關行業別之定義,請參考主計總處行業別分類定義。 11.如有其他問題,可撥打本署電話02-23222050洽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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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環部氣字第1139103859號主 旨:預告訂定「碳費收費辦法」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環境部。二、訂定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2樓(三)電話:02-2322-2050分機66811(四)傳真:02-2322-1821(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林先生部 長 薛富盛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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