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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子議題1:政府機關於評選廠商時,得增列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的評分項目,以提升優質廠商得標機會

發布於  2016-12-13  截止於  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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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題說明:

機關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得否特別要求廠商具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

  • 現行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

機關委託廠商提供資訊服務,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條第11款評審項目,係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所需之專業技術能力,雖廠商對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的專業能力屬前開專業技術能力,惟條文內容並未明示。

  • 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後:

明示機關辦理資訊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實際需要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納入其專業技術能力之評選項目範疇,協助機關取得較佳服務,並可激勵資訊廠商提升技術能力。

機關回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森里蛍一)提問:如果目前的規定沒有明定的話那麼還是明定一下會比較好吧,不過如果今天A廠商提供了政府機關資訊服務,明天合約到期結果是由B廠商得標了,那麼B廠商有辦法繼續用A廠商原本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服務來提供給政府機關嗎?還是說B廠商得要打掉重練重弄一個B廠商自己的東西?

關於機關委託A廠商之履約標的是否可供B廠商使用,涉及機關與A廠商之契約就履約標的之著作權約定,由招標機關視採購性質及個案需求於招標文件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第3款第6目就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提供機關勾選取得智慧財產權之各種選項,前揭範本公開於該會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scout)提問:同意,要求廠商需具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但依目前實際執行經驗有幾點疑慮供參。1.評選委員是某有能力可以知道該投標廠商是否真的具這能力(每家都說自己有能力),對於評分項目來說意義似乎不大。

關於評選委員部分,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機關為辦理資訊服務採購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遴選採購評選委員,應依前揭規定,慎重考量採購特性與委員專業之關聯性,以評選優勝廠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繼續努力)提問:立意良好,落實不易。1.列入評分項目,通常又變成壓榨廠商的天條之一......2.委員程度參差不齊,但後面政商關係良好,莫名其妙的成績評分結果,經常出現......

1.關於「列入評分項目,通常又變成壓榨廠商的天條之一」乙節,查「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第1項)。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第2項)。」機關依前揭規定,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服務費用。
2.有關「委員程度參差不齊」乙節,機關為評選最有利標所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應遴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公正客觀且操守良好者,若自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外聘委員,應查察其專長內容與採購案之相關性。機關如發現採購評選委員有評選不公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不當行為,可依具體事證依法處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Wen Shui Chen)提問:建議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後:明示機關辦理資訊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實際需要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納入其專業技術能力之評選項目範疇,協助機關取得較佳服務,並可激勵資訊廠商提升管理及技術能力。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修正後,機關即得依該辦法及實際需要,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增修能力納入評選項目。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Foxly)提問:增加專案預算又有多少是落入承辦工程師的口袋?要不要把工程師一次被指派的案件數量、薪資透明化來跟專案金額比對一下?

關於得標廠商承辦工程師被指派之案件數量、薪資等資訊,涉及得標廠商內部作業,及廠商與其受雇員工之勞雇關係。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04-06

民眾(討論要切實,不要說官話)提問:政府機關如果覺得資訊系統很重要,就請給予對等的合約金額,不是漫天砍價....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政府機關主事們一分錢一分貨ㄚ,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要你們別領薪水做公益,我相信你們也不願意,因為你們也要家庭要照顧,那你們如何要廠商多多做公益,強行增加功能卻分文不收?他們都沒有家庭要照顧?

1.查「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資訊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工作期限,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第1項)。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第2項)。」
2.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應依個案實際情形並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編列所須工作之費用,廠商於招標階段對於招標文件內容(例如費用)有疑義或認為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權益,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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