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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廢止「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of Treatment on Telemedicine in Mountain Areas and Outlying Islands and Remote Areas"

發布於 2018-05-17 截止於 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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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514
衛部醫字第1071662642

主  旨:預告廢止「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

三、「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鑒於「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業經本部107511日以衛部醫字第1071662596號令訂定發布,為利本辦法順利推動,避免新舊規定適用疑義,本公告預告期間為2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4888

() 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4

() 傳真:(02)-85907087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廢止理由 請參見PDF

 

附件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951115
衛署醫字第0950215400

主  旨:公告修正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

依  據:醫師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地點:如附表。

二、實施方式:

() 醫師指定:衛生所、衛生室、公立醫療機構、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昇計畫」(簡稱IDS計畫)醫療機構之醫師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指定之醫師。

() 醫療項目:緊急救護及基層醫療。

() 通訊方式:以電話、手機、傳真及網際網路等可溝通之通訊設備為之。

() 作業程序:

1、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先將患者基本資料及主訴症狀記載於病歷表上,並以通訊方式告知指定之醫師。

2、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患者病情,施行診察。

3、醫師開具之處方及病歷紀錄,應以傳真或電腦連線方式傳送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

4、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依據處方治療病患,並將處方箋黏貼於病歷表。

 

附表

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一覽表

縣別

山地鄉

離島鄉

偏僻地區

臺北縣

烏來鄉

 

 

桃園縣

復興鄉

 

 

新竹縣

尖石鄉、五峰鄉

 

 

苗栗縣

泰安鄉

 

獅潭鄉

臺中縣

和平鄉

 

 

南投縣

仁愛鄉、信義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大埔鄉

雲林縣

 

 

古坑鄉

高雄縣

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

 

 

屏東縣

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泰武鄉、春日鄉、來義鄉、獅子鄉、牡丹鄉

琉球鄉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花蓮縣

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臺東縣

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

蘭嶼鄉、綠島鄉

長濱鄉、大武鄉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金門縣

 

金城鎮、金寧鄉、金沙鎮、烈嶼鄉、金湖鎮、烏坵鄉

 

連江縣

 

南竿鄉、北竿鄉

莒光鄉、東引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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