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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of Green Coffee Bean Extract"

發布於 2019-01-22 截止於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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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22
衛授食字第1071303378

主  旨:預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18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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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7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1525號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Use Restrictions and Labeling Requirements of Green Coffee Bean Extrac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25th, Jul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7-25

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7月25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301525號公告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詳細公告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7-2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8年1月22日至3月25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本草案規範對象

  • 如使用規定品種以外之咖啡豆.綠咖啡豆或萃取物製造的相關產品,是否也要符合此規範?
  1. 本草案之規範對象為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未烘焙乾燥種子經萃取所製得之「綠咖啡萃取物」,本草案未來如經正式公告,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應符合該公告規定內容,包含原料來源、採取部位、型態、製造方式、每日使用限量及標示規定。
  2. 非由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未烘焙乾燥種子所萃取製得之「綠咖啡萃取物」,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業者如有需求,應依本部107年5月10日公告修正之「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檢具相關應備資料並行文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提出申請,俾供評估。有關「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已公布於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可由以下路徑查詢: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
  3. 另,經烘焙之咖啡豆及咖啡屬一般食品原料,非本草案之規範對象,惟業者製造或輸入各類產品時,仍應確實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及各項成分之製程、衛生、安全、標示、廣告等,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範。
  4. 有關原料是否可供為食品使用,須視實際來源、詳細加工製程、規格、使用目的或用途及用量等資料進行整體判定,民眾或業者如有相關疑義,可檢具上述資料向食藥署洽詢,或透過該署「為民服務信箱」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綠咖啡萃取物每日使用量之定義及計算

  • 請問,每日限量 400 毫克,是以咖啡因含量為基準而計算所得?這類的萃取物或許有萃取濃縮比的不同,若僅單純以量限定,則高濃縮比產品的安全性疑慮勢必高於低濃縮比者。
  • 每日限量應如何定義?(無類似每公克或每毫升的相關重量或體積單位)民眾應如何理解每日使用限量?
  1. 本草案所規範之「綠咖啡萃取物」係以Coffea arabicaCoffea canephora之未烘焙乾燥種子經萃取所製得,惟其萃取過程不得針對特定成分(如咖啡因)分離純化,考量綠咖啡萃取物之平均咖啡因含量不高,其另一個主要作用成分綠原酸(chlorogenic acid)亦可以很快的被吸收代謝並排出體外,故本草案之每日使用量係以萃取物作為限制。業者所製造或輸入之「綠咖啡萃取物」,倘其萃取過程已針對特定成分(如咖啡因)分離純化者,則應另案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及所應符合之規定。
  2. 本草案所訂每日使用量,係以限制消費者每日食用(使用)該原料之攝取量為目標,該使用限量係依相關審查程序,就申請業者所提供之「綠咖啡萃取物」相關毒理試驗結果(包含基因毒性試驗、90天餵食毒性試驗及致畸試驗等),以及其他人體內的新陳代謝及生物利用率、科學研究文獻、國際間管理情形等食用安全性相關資料所進行綜合評估之結果,其結果包含綠咖啡萃取物所含之咖啡因及其他成分(如綠原酸)之攝取量評估,但並非僅以咖啡因含量作為評估之依據。本草案如經正式公告,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應符合該公告規定內容,如其咖啡因含量大於0.05%,則綠咖啡萃取物之每日使用量為400毫克以下;加工製程如經降低或去除咖啡因含量至0.05%以下之綠咖啡萃取物,其每日使用量始得為1500毫克以下。
  3. 食品業者製造或輸入各類產品時,應確實落實自主管理,確保提供予消費者之產品及其各項成分之製程、衛生、安全、標示、廣告等,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範。本草案如經正式公告,業者於製造或輸入含有「綠咖啡萃取物」之食品時,其使用量及警語標示等皆應符合相關公告內容,並應依綠咖啡萃取物之每日食用限量提供消費者正確之使用方式,如含有超過食品之限量,則依違反之相關規定處辦。
  4.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提供產品及其成分之詳細資訊,逕洽食藥署釋疑。

草案的警語標示

  • 外包裝標示警語應與官方規定字句完全相同?或是等同字義即可?

本草案如經正式公告,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以提醒消費者。如欲以等同意義字樣標示警語,建請先與食藥署洽詢,以確認相關警語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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