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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for New and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Registration"

發布於 2021-05-27 截止於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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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524
環署化字第1108200542

主  旨:預告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30條第5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351號。

() 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29

() 傳真:(02)2325-3823

() 電子郵件:poyen.hsieh@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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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0年11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環署化字第1108201465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of New and Existing Chemical Substances Registration"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1-11-23

綜整回應:

留言所提有關既有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等相關意見:

1. 按規費法第10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訂定或調整行政規費收費基準,而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審查費即依上述規定計算所需成本後訂定。
2. 環保署鼓勵並促進登錄人共同登錄,在相互協議後,共同準備同一物質之資料,在相同或不同供應鏈或上下游溝通協調,分攤投入成本與共享登錄資料,降低登錄所需之成本。
3. 環保署已設立個案輔導機制(Helpdesk),依登錄人對化學物質資訊之掌握程度、登錄資料之準備程度、登錄制度之瞭解程度及產業特性,協助登錄人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倘有意參與,可洽環保署化學局安排後續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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