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8 and 19-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oreign Bank Branches An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發布於 2020-06-23 截止於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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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金管銀外字第10802744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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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 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83、89689789 (四) 傳真:02-89691358 (五) 電子郵件:yctsai@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黃天牧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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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9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