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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之4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8 and 19-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oreign Bank Branches An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發布於 2020-06-23 截止於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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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619
金管銀外字第10802744171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

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77

() 電話:02-8968978389689789

() 傳真:02-89691358

() 電子郵件:yctsai@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黃天牧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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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09年9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之4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8 and 19-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Foreign Bank Branches An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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