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COUNCIL OF AGRICULTURE,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Forest Protection"
發布於
2023-05-03
截止於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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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森林保護辦法 」部分條文。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森林法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三、 「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 )、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三) 電話:02-2351-5441#208
(四) 傳真:02-2391-422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2年9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農林業字第1121720814號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for Forest Protection"
機關回應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2023-07-25
民眾提問:
有關民眾建議第27條新增法人團體一節,查本會推動企業參與自然碳匯集ESG專案,主要目的為鼓勵企業以公私協力方式投入森林及自然棲地維護,使企業達成永續發展同時,促進國家森林碳匯、生物多樣性及棲地環境維護等效益。而第27條立法意旨系鼓勵非營利性團體、村(里)長協助本會執行森林保護工作,是否可新增法人團體部分,後續將納入修正評估。
機關綜整回應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2023-07-17
綜整回應:
有關本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提供寶貴意見,本會綜整回應如下:
一、民眾建議第11條應納入森林縱火取締、破壞森林水土保持、濫墾開發或森林環境生態之各種行為及第22 條可調整為增設森林環境監測設備,將納入後續修正參考。
二、民眾建議本辦法第22條納入森林實際經營者部分,依據森林法第4 條規定,「以所有竹、木為目的,於他人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所有人。」,民眾所提森林實際(管理)經營者,已屬森林所有人之範疇,爰暫不納入修正考量。
三、有關本辦法第27條增列法人團體部分,感謝民眾提供之建議,將納入後續修正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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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預告「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農林務字第1121720229號主 旨:預告修正「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修正依據:森林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三、「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oa.gov.tw)、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forest.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三)電話:02-2351-5441#208(四)傳真:02-2391-422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森林保護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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