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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預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草案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on Subsidies for Impacted Radio/Television Businesses Due to the Broadcasting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bout COVID-19 Prevention"

發布於 2020-10-16 截止於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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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1013
通傳內容字第10948031380

主  旨:預告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路徑:首頁>新聞公告>本會公報>法規草案預告)。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草案係廣播電視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收驟減,產生營運困境,仍配合政府政策積極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致增加營運成本,營運困境擴大。為補貼該等事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徵用,協助播送防疫訊息所增加直接人力成本,爰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另依行政院1059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說明一(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之作法,預告期間以14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之限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地址:10002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50號。

() 電話:02-33438518

() 傳真:02-33432642

() 電子郵件:sychou@ncc.gov.tw

主任委員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草案總說明 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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