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2026-08-03
綜整回應:
一、回應陳建穎君建議:
1.按任何人均不得以非法方法侵害他人之安全、自由,如有侵害,依現行法律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均應依法排除、制止,且為維護法庭、偵查庭安全,確保每一位訴訟參與者之人身安全,法官、檢察官本可運用程序指揮,以落實安全保障,建議增訂第35條第3項,應無另為規定之必要性。
2.建議增訂第126條之1,未限於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而於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對律師為不法侵害,恐逾越確保司法權之行使,與律師協同落實憲法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之目的不同。
二、回應「匿名」建議:
查為使律師於與司法人員共同維護司法運作時,免遭不法侵害,以確保司法權之行使,確有增訂第35條之1必要。
法務部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