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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公告: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ules"

發布於  2021-02-17  截止於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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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28
勞職授字第1100200050

主  旨: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詳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因本規則修正內容增列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操作前,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強化其專業知能,避免發生職業災害,具急迫性,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 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 電話:02-8995-66668201

() 傳真:02-8995-6665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草案意見表

建議條文

草案條文

說明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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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0年7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

勞動部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ules"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21-07-07

綜整回應:

  • 問題一:為何沒有增列「營建用升降機操作人員」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2條?那為何把「營建用升降機」列為危險性機械?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回應:

  •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第4款明定營建用升降機屬危險性機械,該機械操作及使用與一般升降機無差異,雇主如落實自動檢查,其使用較無安全疑慮,故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未明定該操作人員須接受危險性機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雇主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升降機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問題二:請問員工已依第14條第7款接受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證照,且依第17條與第17條之1接受每3年至少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並留有紀錄。後續該草案通過後原定之每3年至少3小時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外是否還需要另外再依該草案第17條第11款(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與第18條第4款每3年至少3小時規定另外加上3小時課程,共計6小時課程?(3小時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在職教育訓練)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回應:

  • 查乙炔熔接裝置係於現場使用乙炔發生器室以電石及水產生乙炔(化學反應),與氧乙炔熔接裝置使用乙炔鋼瓶輸送乙炔氣體有別,其危害程度、設備構造、操作方法等亦不相同,因此,雇主對於同時擔任以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及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人員之勞工,應使其分別接受各項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 問題三:高空作業車教育訓練,應清楚說明種類,單人升降機也是很多在使用。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回應:

  • 高空工作車型式如以「走行裝置」分類,大致分為「車載式」與「自走式」,再以「高空作業裝置」分類,則可區分為「垂直升降型」及「直/屈臂型」,爰將參考所提意見,未來規範訓練單位於術科操作實習之車型應標示清楚,以確保操作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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