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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cope of the Building With a Certain Scale as Referred in Subparagraph 2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9 of Fire Services Act"

發布於 2022-07-05 截止於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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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台內消字第1110821108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9條第3項。

三、「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電話:02-81959224

(四)傳真: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chris.jog123@nfa.gov.tw

 

部  長 徐國勇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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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1年9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台內消字第1110821115號

內政部公告: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cope of the Building With a Certain Scale as Referred in Subparagraph 2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9 of Fire Services Ac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9th, September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消防署 2022-09-05

綜整回應: 預告訂定「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感謝各界對消防業務的支持與愛護,有關民眾建議高層建築物定期檢查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代表簽名負責1節,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二備註五規定,申報方式得依下列方式擇一:(一)個別申報:建築物內單一場所或二個以上場所聯合辦理申報,其申報書除該場所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外,並應檢附防護該場所範圍內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二)建築物整棟申報。基此,高層建築物如採整棟申報者,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辦理檢修申報;如採個別申報者,由區分所有權人分別辦理檢修申報。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案承辦人:黃先生 (02)8195-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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