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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漁業署

農業部公告:預告「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2點、第4點及第3點附件1、第6點附件2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2 and 4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3 and Supplementary 2 of Paragraph 6 of "Regulations of the Exportation of Trichiurus spp."

發布於  2024-01-18  截止於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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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農漁字第1131522074A號

主  旨:預告修正「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本部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

(三)電話:02-23835817。

(四)傳真:02-2332753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部長 陳駿季



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3年4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農漁字第1131523163號

農業部公告:修正「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第2點、第4點規定及第3點附件1、第6點附件2,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2 and 4 and Supplementary 1 of Paragraph 3 and Supplementary 2 of Paragraph 6 of "Regulations of the Exportation of Trichiurus spp." (revised direc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11th, April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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