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Standards for Installation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s Based on Use and Occupancy"
發布於
2017-09-22
截止於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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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台內消字第 1060820113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 第 6 條第 1 項。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nfa.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 二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6 樓
( 三 ) 電話: 02-81959232
( 四 ) 傳真: 02-89114268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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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消防署
2017-12-05
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綜整回應
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綜整回應
權責機關:內政部
諮詢日期:106年9月22日至106年11月21日
回應日期:106年11月24日
諮詢主題
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諮詢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範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事宜,修正涉及人民權益,爰諮詢各方對草案之意見。
分析說明
對於第十七條之建議:
建議修正草案第十七條第九款之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之規定應針對既有合法場所訂定改善期限之落日條款,溯及既往並訂立寬限期。
參採情形或後續推動規劃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討設置係依該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之法令為適用依據,經消防機關依建築法第72條所定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合格而取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場所,在未有違規使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情形下,其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當依該建築物原核准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辦理,不宜逕於前揭設置標準第17條訂定改善期限之落日條款。
惟另為提升既有合法老人福利機構等收容避難弱勢場所主動式滅火之防護能力,將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擬定改善是類場所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含自動撒水設備)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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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預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公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台內消字第1060820113號主 旨:預告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內政部。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1項。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三)電話:02-81959232(四)傳真:02-8911426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葉俊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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