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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文化部公告:預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Review for Designation and Revocation of Monuments"

發布於  2026-03-13  截止於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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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215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第五項。

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ch.gov.tw)「最新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二)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三段362號

(三)聯絡人:陳助理研究員

(四)電話:04-22177682

(五)傳真:04-22292017

(六)電子郵件:ch0180@boch.gov.tw


部  長 李遠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5-19

民眾提問:

一、本次修正草案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之時限及《行政程序法》第51條有關行政效能之規定,明定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審議案件,以「6個月」完成審議為原則。此規範旨在落實比例原則,平衡文資保存專業與公眾利益。

二、針對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因其涉及全民公共利益,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督促各級主管機關積極依法行政。透過明確的時效規定,避免行政怠惰或無故拖延,確保審議程序在合理且可預期的時程內完成。

三、考量個案複雜度,草案已建立配套衡平措施:

(例外展延機制:若遇審議範圍較大或案情複雜者,主管機關得評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展延,以兼顧文資保存深度與工程進度。

(法律效果與監督:逾6個月期限後,主管機關仍應繼續進行審議,確保文資評估之完整性。本次草案期限規範之主要目的,在於檢討相關人員是否存有故意或過失之行政怠惰責任,而非否定文資審議之專業結果。

四、另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2項已明訂「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爰就各項重大建設事前調查已明訂相關規範。

機關綜整回應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2026-04-28

綜整回應:

您提供的寶貴意見,將於草案預告期間結束後,綜整各界意見一併回應,謝謝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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