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AND PORT BUREAU, MOTC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Name of the Dangerous Goods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4-1 of Law of Ships"
發布於 2019-12-12 截止於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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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公告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航舶字第1081710633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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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船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危險品名稱」。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二、訂定依據:船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三、「船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危險品名稱」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motcmpb.gov.tw)。
四、本案係參考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最新版本訂定,茲因公告危險品名稱有助於正確辨識危險品,強化相關安全管理作為,考量其急迫性及必要性,爰採較短公告期間。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利用下列資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 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三) 電話:02-89782640。
(四) 傳真:02-27010752。
(五)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郭添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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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交通部已於109年2月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