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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Standards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Benefits and Payment"

發布於  2021-09-08  截止於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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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衛部顧字第1101961723號

主  旨:預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17

(四)傳真:(02)8590609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11年1月2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衛部顧字第1101963139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Long-term Care Service Application and Payment"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2-01-20

綜整回應:

本部自107年起推動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至今,為利相關規定明確授權法制化,長期照顧服務法業於110年6月9日總統公布修正,增訂第8條之1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爰研擬「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自110年9月8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程序60日,至11月8日截止。經參採各界意見,本案修正名稱為「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1年2月1日施行。

感謝大家提供之建議,針對大家的意見,說明如下:

一、照顧組合價格,業將服務單位必要之人事、行政等營運成本納入考量,其中亦包含機構督導成本等。照顧組合之調整,涉整體長照財務、受益對象預估及成本效益分析等,須另依相關審議程序辦理,本部亦將依長照服務實務情形,持續審慎檢討調整。

二、有關照顧管理服務(A碼),「AA01照顧計畫擬訂與服務連結」及「AA02照顧管理」之相關建議:

一)案量調整:

1. 為維護個案管理品質,本部自109年起訂定個管案量限制,每名專任個管員以150案為上限,超過則有減付機制,至多申報200案,兼任者案量以折半計之,照管系統及支審系統均設有檢核及停派案功能。

2. 本草案調整AA01、AA02案量為120案,乃基於實務個管服務品質落差甚大,另考量案量下修勢必影響部分A單位案量調配及人力調度,爰保留可至150案,惟須減付機制,俾利實務單位順利銜接。

二)有關建議應同步調整AA01、AA02給支付價格一節,本部前於109年既已調升該等碼別給支付價格在案,業將單位服務成本及當時A單位派案率尚待提升等因素納入考量,然目前A單位派案率已大幅提升,爰評估暫無調整價格之需,然A個管人員薪資係與其聘僱單位共同議定,雇主應依資歷、年資、工作表現等因素設有完善薪資機制,並規劃有服務品質提升、留才續任等措施。

三)有關A個管人員資格一節,本部前以109年4月14日衛部顧字第1090109633號函釋A個管人員長照工作經驗認定在案,係指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經本部認定長期照顧服務方案(計畫)者任職者,本部刻正收集縣市政府等建議,以利後續研商參酌;至教育訓練部分,亦持續督請縣市政府盤整轄內需求辦理相關課程,另各縣市政府亦基於行政一體,得跨縣市採認訓練時數。

四)有關照顧計畫擬定時效等相關行政規範,屬地方政府管理轄內長照服務單位及長照服務輸送體系相關事項,然目前長期照顧管理資訊平台之時效起算日期係以照管督導簽審日及照會日為準,為系統時間計算之一致性,本部刻正規劃修正計算邏輯,以符實需。

三、有關政策鼓勵服務(A碼),建議刪除AA09例假日服務等碼或應收部分負擔等建議:為避免較難照顧之個案及有特殊時段服務需求之個案被拒絕服務,給付及支付制度設計A碼以提供照顧困難個案服務、晚間服務、例假日服務、專業服務等加計之給付誘因,鼓勵長照機構配合整體政策或鼓勵其增加服務量能,且為減輕民眾負擔,A碼服務不扣長照服務給付額度且免部分負擔。又為避免資源遭濫用, A碼加計須由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四、有關照顧服務(B碼)之建議:

一) 有關BA碼執行內容均明訂於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組合內容及說明,至有關核定頻率則與個案個別性照顧需求有關,回歸個案認定,惟照顧計畫均需由縣市政府應基於合理性並兼顧民眾需求,予以審查核定。

二) 營養餐飲與備餐:營養餐飲係為照顧經濟弱勢之失能老人餐食,兼具失能照顧與社會救助性質;然備餐(餐食服務)係為一般失能老人服務,有關服務協調及照顧計畫安排,與個案照顧需求、在地服務單位量能息息相關,各縣市服務情形有別。

三) 有關BD03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之意見:

1. 該項組合並沒有規定必須由長照服務單位提供交通工具,只要服務提供單位可接洽適當之資源接送個案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即可。惟服務單位結合之運輸資源應符合BD03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之相關規定,略以: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助之長照提供者或長照機構,應符合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77條至第81條及公路法之規定,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之駕駛員應持有職業駕照,訂有服務控管及駕駛員管理機制,定期對於駕駛員辦理教育訓練,增進對服務對象之認識與提供服務應注意事項,並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以符合交通法規及維護長照個案權益。

2. BD03長照提供者申請特約資格中,業已涵括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等。

五、有關專業服務(C碼)之建議:本部為管理專業服務品質,已律定同一專業服務目標,不超過12次(每週至多1次為原則), 並於6個月內完成訓練。倘個案有新目標訓練之需求且為同代碼之照顧組合則需間隔90天,以鞏固現階段復能成果,俾利下一階段訓練與學習成效。後續亦將分析檢討執行成效,以精進專業服務品質管理。

六、有關長照交通接送服務(D碼)之建議:交通接送服務係為提供長照需要者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含復健)之交通接送,本部於107年推動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將交通接送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依轄區面積,每月給付額度為1,680元至2,400元不等;有關陪同者人數及收費規定部分,則由各縣市因地制宜予以規範。

七、有關人力職掌之建議:

一)為因應長照持續擴大服務範疇及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之布建與管理需求,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人員職掌允宜與時俱進修正,俾健全長照業務與計畫之推展及整體品質管理,本部於109年8月28日以衛部顧字第1091961781號函頒各地方政府進用人力職掌之行政管理類與個案照顧類,以兼顧整體人力之適性配置與職涯發展,及長照制度與業務之發展與專業特性,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進用員額,及各地方政府運用補助人力與任務安排之依據。

二)鑒於我國高齡化遽增的照顧需求,本部自106年起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ABC),A單位所置個案管理人員之角色任務係協助長照個案擬定照顧計畫、連結長照服務資源及進行服務追蹤,俾即時協助長照個案調整服務,另有關A個管人員資格,本部刻正收集縣市政府等建議,以利後續研商參酌。

八、有關出院準備服務之建議:本部持續推動並予補助獎勵, 109年度計畫(執行期間為109年7月22日至110年12月31日)係計算連接長照個案數量予以獎勵;111年計畫擬擴大出院準備銜接輔具 (E)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服務 (F),由醫院甲類輔具評估人員進行個案家訪按實際服務個案數目予以支領支付項目 (CC01)。有關所提及個案出院才能訪視部分,係屬現行機制,因考量民眾住院地點與住家往往不在同一縣市,尚無法規範 A 個管均應於個案出院前到醫院訪視擬訂照顧計畫,至111年度計畫朝向研修 A 個管訪視時機,於特定需求樣態下到醫院訪視,與出備團隊、個案及家屬討論擬定照顧計畫,俾利促進長照服務銜接時效。

九、有關醫師開立醫師意見書之建議:本部將加強長照與醫療專業間之聯繫協調,強化醫師意見書效能,以及開立時效與品質之管控,以利長照服務與醫療照護之合作。

十、有關執行面建議:針對A單位派案是否有集中自身B單位情事,本部持續透過行政規範,並督請各縣市政府透過特約管理落實派案原則,並配合公開派案資訊,倘有不適任之A單位應落實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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