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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ood Businesses Shall Establish Traceability System of Food Products"

發布於  2017-10-12  截止於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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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1012
衛授食字第1061301241

主  旨: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三、「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200#7354

() 傳真:02-2653-1062

部  長 陳時中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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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7-12-26

感謝各界關心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草案於106年10月12日至12月11日之評論期間,接獲相關問題,本部回復說明如下:

留言者

留言內容

回復說明

D

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請問︰

  1. 加盟業者是否計入?
  2. 因限制新臺幣三千萬元,因此大部分便當者均不在追蹤範圍,一般上班族日常所訂之餐盒若發生問題,亦難以追蹤。那訂定本條之效益為何?
  1. 相同品牌之直營及加盟業者,如其整體規模符合公告指定規模之條件,即屬草案所列規範對象。
  2. 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本應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留存可追溯原材料來源、及成品銷售之相關資料、文件或紀錄,以利追溯。本草案係階段性針對指定規模綜合商品零售業等業者,預告導入系統管理、電子申報及電子發票等內容,進一步強化業者追溯追蹤管理。

Chiu

若未販售餐盒,但規模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是否仍在規範內?該如何處置?

若業者未有販售餐盒食品之行為,則非屬草案內容所列之餐盒食品販售業者,惟仍應確認是否列屬其他經公告應符合相關食品追溯追蹤規定之業者類別及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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