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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The Department to Report to and the Reporting Method and Content When Incidents Occur in the Place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9-1 of Fire Services Act"

發布於  2024-01-05  截止於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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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台內消字第1120827934號

主  旨:預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9條之1第1項。

三、「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三)電話:02-81959623

(四)傳真: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訂定內容係為健全場所事故通報制度,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為推動災害搶救安全管理之重要事項,屬情況特殊,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者,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林右昌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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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3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台內消字第1131600779號

內政部公告: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Department to Report to and the Reporting Method and Content When Incidents Occur in the Place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19-1 of Fire Services Act" (promulgation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st, March 2024)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消防署 2024-01-31

綜整回應:

感謝您對消防工作的關心及重視,所提漏逸部分,依消防法第19條之1之立法說明,係指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非經正常之孔隙、裂缝或其他管道而使物質逸出,並與空氣接觸。查本法立法意旨為99年10月間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熱媒油外洩引發火災,疑似延遲通報消防機關及妨礙救災單位進場救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因是類塑膠、石化等工廠之廠區面積廣大,蒸餾、精煉及掺配製程複雜,並以多棟廠房、工作建物及配管連接方式運作,製程中甚多易燃物質或危險物品,一旦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洩漏時,易擴大燃燒且不易撲滅,為免是類工廠延遲通報造成火勢擴大,影響公共安全,爰訂定本法。再次謝謝您對消防業務的關心。 -內政部消防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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