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abolition of "Regulations for Inmates' Investig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發布於 2020-07-24 截止於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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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法矯字第109030095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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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法務部。
二、廢止理由: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之調查範圍、期間、方法、程序及審議等規定,皆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重複規定,爰擬廢止「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三、「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s://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
四、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時程急迫,爰定公告期間為三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
(二)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
(三) 電話:(03)3188328。
(四) 傳真:(03)3504371。
(五) 電子郵件:540405@mail.moj.gov.tw。
部 長 蔡清祥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廢止理由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除蒐集有關資料外,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性格與能力,擬訂個別處遇計畫,以為分類管教之依據。
第 三 條 對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個別情形為左列之區分:
一、第一類:生理或心理欠健全者。
二、第二類:智力特別低下者。
三、第三類:道德觀念特別薄弱者。
四、第四類:不屬於前三類之情形者。
關於受刑人平時在監之起居活動,應參酌前項分類為適當之管理。此項分類祇為監獄人員執行處遇之標準,不得公開。
第 四 條 監獄設接收組,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教誨師、作業導師、醫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承辦受刑人入監後初步調查分類事宜,由調查分類科長兼任組長。
前項人員除調查分類科長外,由典獄長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之。
第 五 條 監獄接收組應指定人員對新入監之受刑人為左列之講解:
一、行刑之旨趣。
二、在監應遵守之事項。
三、受刑人編級後所受之累進處遇。
四、報請假釋應具備之條件。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 六 條 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分別進行初步調查,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查報告。
第 七 條 前條調查事項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直接調查:關於受刑人之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犯罪經過、健康狀況,以直接觀察之方式實施調查,紀錄於調查表。
二、間接調查:關於受刑人家庭狀況、社會背景、娛樂、志趣、宗教信仰等,應向其家庭、居住所所在地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查詢,搜集資料以供參考。
三、心理測驗:關於受刑人之個性、能力及心身狀況,應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等項測驗。
前項調查表及測驗方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 八 條 監獄應另闢房舍收容被調查之受刑人,並與其他受刑人隔離,其期間為二十天,至多不得逾一個月。
第 九 條 監獄接收組應就調查與測驗所得資料予以分析研判,就左列各點,參照本監獄之設備狀況,擬訂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
一、受刑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
二、受刑人之智力、性向、志趣與人格特質。
三、受刑人之品格。
四、受刑人之教育程度,及入監前之職業技能。
第 十 條 監獄得商請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教育學家或社會學家,就受刑人之調查分類為必要之協助。
第 十一 條 監獄接收組對於受刑人實施初步調查分類完畢後,應即將各項資料分立專卷,製作受刑人分類卡片,並將初步調查分類之結果及擬議之處遇計畫,向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提出報告。
第 十二 條 監獄設置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由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各科科長、女監主任、資深之教誨師、作業導師各一人,並遴聘有關專家組織之,以典獄長為主任委員。
第 十三 條 受刑人調查分類委員會,每週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接收組所提受刑人調查分類及處遇之審查決議事項。
二、關於變更受刑人分類及處遇之審查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之審議事項。
為前項審議時,應指定專人對受刑人為必要之查詢。
第 十四 條 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形,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會同管教區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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