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Domestic Branch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發布於
2022-01-14
截止於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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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銀行法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條。
三、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31
(四) 傳真:02-8969135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黃天牧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4月1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金管銀合字第11102710751號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Domestic Branche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04-15
綜整回應:
您好!有關您的建議說明如下:
( 一) 中華郵政公司係隸屬交通部之國營事業,依「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該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3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本會申請核准。有關該公司營業據點之部署,為其業務自主範圍,本會尊重其經營之決策。
( 二) 中華郵政公司係目 前提供偏遠地區民眾金融服務據點最多之機構,於全國(含離島或偏遠地區)均已普設支局或ATM,提供各地民眾便利之服務。本會及交通部將持續督導中華郵政公司積極優化各地郵局臨櫃業務及網路郵局、e動郵局、ATM等自動化服務,落實普惠金融之價值。
感謝您的留言,並祝您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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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5481號主 旨: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三、「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三)電話:02-89689731(四)傳真:02-89691356(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黃天牧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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