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文化部

文化部公告:預告「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5 of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Fees for Radio, Television, Publishing and Motion Pictures Business" (former name: Charge Standards for Central Government Fees in Connection with Operations of Radio, Television, Publishing and Motion Picture Enterprises)

發布於  2026-05-21  截止於  2026-07-2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0 留言 0 已關注

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 文影字第115201672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文化部。

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三)聯絡人:邱專員

(四)電話:02-8512-6413

(五)傳真:02-8995-6423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遠



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5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 文影字第11520311012號

文化部令:修正「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條文

MINISTRY OF CULTU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5 of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Fees for Radio, Television, Publishing and Motion Pictures Business"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