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8-03-16 截止於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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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式無人載具科技與相關創新應用蓬勃發展,勾勒出下個世代之智慧交通運輸樣貌,也對各國現行之法規環境與監理機制帶來衝擊與挑戰。為推動我國與世界各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齊頭並進,並援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監理沙盒精神,賦予產學研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夠於特定範圍及條件下,透過法律暫行排除相關監理規範之適用,藉此彈性空間鼓勵產學研各界投入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創新應用,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發展,並奠定我國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之厚實基礎。
無人載具涵蓋陸、海、空等領域,應用層面往往涉及跨部會事項。為兼顧科技發展與行政效率,厚植我國無人載具科技發展之整體共通基礎,同時提供各式無人載具於實際開放場域進行測試、驗證、操作所需之個別監理規範基礎,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研修相關法規且提供協助,俾利無人載具科技創新業務之發展,爰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1.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2.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所應檢具之文件及創新實驗計畫應列事項。(草案第四條)
3.審查會議之組成、審查項目、審查決定及效力。(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4.實驗期間與展延、實驗計畫變更及實驗資訊揭露。(草案第八條至第十條)
5.無線通訊應用及管理。(草案第十一條)
6.實驗場域安全及事故處理、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7.創新實驗相關日期之通知、實驗資訊之通報與資料留存義務及主管機關之實地訪查。(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8.創新實驗之廢止及創新實驗報告。(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9.參與實驗契約之相關規範。(草案第十九條)
10.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於創新實驗核准範圍內之排除適用。(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11.主管機關應由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及免徵規費之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12.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二十四條)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衡酌國內已有產業提出場域實驗需求,但國內暫無友善法制環境可提供,影響國內產業發展。為使立法效益儘早實現,以儘速解決無人載具在開放、公共環境測試無法可管之實務狀況,爰縮短本條例(草案)公告期間,公告14日,滿足國內無人載具相關產業場域實驗迫切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