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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於  2023-05-10  截止於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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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二、本案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index.aspx?LawType=12)。

三、本次修法係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為利團體訴訟判決通知業務之辦理,併同考量商業事件審理法110年7月1日施行後,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提起相關訴訟係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加重,實有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俾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爰修正相關規定。考量本次修法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日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30。
(四)傳真:(02)87734157。

 


公告未達60天之理由說明:

本次修法係為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為利團體訴訟判決通知業務之辦理,併同考量商業事件審理法110年7月1日施行後,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提起相關訴訟係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加重,實有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俾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爰修正相關規定。考量本次修法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下載全部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25-03-27

綜整回應: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之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感謝這段預告期間網友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經綜合整理網友留言內容,回應如下:

  1. 有關投保法第10條之11項序文,負責人誠信之規定,建議以一審判決有罪為初步標準,以求速效。至於一審無罪,再俟判決確定時解任,以符法治國原則、訴訟經濟及儘速解任不適任董事之要求部分:本次預告修正草案,乃基於投保法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高度公益性,又刑事、民事本可為不同認定,其解任事由不以刑事有罪為必要,並無違反法治國原則,亦與訴訟經濟無涉
  2. 有關投保法第10條之11項序文,發行公司有財報不實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是否全體董監事、總經理、會計主管、券商、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所有簽名之人,均毫無差別得予以解任,且三年內不得擔任公發公司之董監事之疑義部分:投保中心目前原則上係針對故意行為者提起訴訟,實務上就財報不實等案件所提解任訴訟之被告,為不法行為之刑事被告董監事,尚未及於負過失或推定過失民事責任之其他人員,不至於產生打擊範圍過大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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