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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公告:預告「內政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the National Foundations of Interior Affairs"

發布於 2018-10-19 截止於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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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016
台內會字第1071901599

主  旨:預告訂定「內政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24條第4項。

三、「內政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會計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5

() 電話:02-23565000#5332

() 傳真:02-23976858

() 電子郵件:moi1807@moi.gov.tw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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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18-12-21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參與提供相關建議或意見,本部綜整回應如下:

一、Simon提問:這份準則建議再參考一下剛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該條例較符合當前非營利財會趨勢,例如財團法人淨值科目的表達應以限制程度區分、以及要求用功能別揭露等。

回復: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略以,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又參酌經濟部104年9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25290號函規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以下簡稱EAS)。

(二)依前述,本準則草案依據同法條第4項規定擬訂時,係以不違背EAS規定且不重複訂定為前提,並參考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辦理,又其中草案第20條對於「淨值」之區分,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4月7日函頒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會計科(項)目參考表」訂定。

(三)經檢視本準則草案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對於「淨值」之區分並無實質差異,僅係名稱不同。

二、林沛林提問:建議第二條直接改成新臺幣比較明確。

回復:考量現行國幣及會計處理幣別均為新臺幣,爰為臻明確,修正本準則草案第2條文字為新臺幣。

 

感謝您對本草案的支持及提供意見,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02-23565332洽詢。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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