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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view, Registration and Permit Issuance of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發布於  2018-11-05  截止於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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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15
衛授食字第1071302691

主  旨:預告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

三、「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31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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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4月1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衛授食字第1081300248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修正名稱為「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view, Registration, and Permit Issuance of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Regulations a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the Review, Registration and Issuance of Permit Documents for Food and Related Products"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8-02

綜整回應:本草案於107年11月5日至108年1月4日預告期間,感謝網友的留言,我們彙總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應係規範所有須查驗登記產品之通則,不適合僅針對加入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整體架構

反而比較適用於特殊營養食品。若本法規僅適用於特殊營養食品,則法規是否要改為"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或辦法? 考慮整體法規架構,此法規應該僅規範須查驗登記產品之通則,不適合加入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有關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是否應另行頒布較不會造成誤導,以上建議。

1.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1條規定,公告包括特殊營養食品等食品項目,於上市前應完成辦理查驗登記,且為規範查驗登記有關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並依同法條之授權規定,訂有「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2.過去(前衛生署時期)基於不同食品查驗登記申辦作業之個別需求,部分查驗登記項目再各別訂定有相關規定,其中「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即係當時為使業者於申辦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時對於相關申辦作業程序有所依循所訂。

3.今檢視前揭查驗登記等相關規定內容,屬應以法規命令加以規定之必要者,係屬「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應規範之事項,故將其納入該辦法,不同之查驗登記項目則以分章節之方式納入相關規定。如此,不僅能使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之各項申辦作業及許可文件之相關管理,更符合實務上之需求外,亦能使依食安法第21條所公告之各項查驗登記項目之管理法制規定架構更加完整周延。

4.本修正草案優先將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納入於「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並廢止原「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其他查驗登記規定將分階段陸續納入。

5.有關本草案之相關修正緣由可參考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新聞稿(https://www.mohw.gov.tw/cp-16-451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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