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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公告:預告「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3 and 6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porting, Handling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Inquiries, and Use of Reports and Data Regarding Educators Unsuitable for Employment"

發布於  2026-04-01  截止於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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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 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657A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5項及教師法第20條第4項。

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考量本次修正係為增訂本部得向戶政機關申請使用戶籍身分異動資料授權規定,用以比對依法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管制不得聘任為教師等人員,有無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情事,確認通報資料正確性,以提供各主管機關及學校依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查詢,對教育現場安全及學生受教權益影響重大,實有儘速修正之必要,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及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爰縮短草案預告期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人事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939,呂專員。

(四)傳真:(02)2397-694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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