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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檢討-「工廠管理輔導法33、34條」

發布於 2016-01-19 截止於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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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檢討-「工廠管理輔導法33、34條」

一、背景說明

民國61年政府倡導「客廳即工場」帶動農村經濟鼓勵家庭代工,「鼓勵農村地區設立工廠」,農地工廠順勢而生。農地工廠是台灣經濟發展下產物,與農村建設共生共榮,工廠利用農村剩餘勞力製造產品,透過農村子弟努力經營,創造台灣經濟奇蹟,農民與工廠密不可分。

農地或客廳工廠初期規模小資金不足,利用自家農地設立工廠並就近照顧家庭,隨著台灣經濟發展擴大廠地規模,違反土地使用而無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據100年工商普查製造場所資料及工廠規模條件,經驗推估全國未登記工廠約有3萬9千家,未登記工廠林立已成事實,如何有效納入管理,以減少對公共安全與環境污染的衝擊,已成為社會關注課題。

 

二、現行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公布增訂第33條、第34條,於101年6月2日前,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輔導措施,公告劃定特定地區、輔導97年3月14日前低污染業者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輔導期間至106年6月2日止。

101年~102年間朝野立法委員4次提案共計81人次,要求修法延長工輔法第34條,103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3年1月22日總統府公告施行,第34條補辦登記受理延長至104年6月2日前,第33、34條輔導期延長至109年6月2日止。

 

三、輔導原則及措施

(一)輔導原則

輔導未登記工廠,涉及環境保護、國土規劃、農業糧食、社會安定及經濟發展等部會權責,經跨部會多次協商後,行政院於102年1月29日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輔導經營方案。未登記工廠處理原則如下圖,非屬低污染事業,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取締查緝。另屬低污染,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土地合法合理使用及輔導遷廠或轉型。

(二)輔導措施

1、特定地區劃設-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規定,基於對未登記工廠群聚事實,由經內政部、農委會、環保署與地方政府等有關單位審查同意,經濟部於101年6月2日前公告186區特定地區共546公頃709家廠商。內政部已於103年12月31日公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之1及31之2條文,經濟部於104年9月1日訂定「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經地方及中央相關部會嚴格審查,有機會輔導其土地合法使用。

2、補辦臨時登記-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權宜條款及「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公共安全前提下繳交回饋金,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截至104年11月8日止,第一階段受理業者申請已11,411家,取得臨時工廠登記4,222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已有初步成效。

有關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相關內容,您可以參考附件資料,覺得政府可以再做些什麼,歡迎踴躍提供意見,作為政府施政的參考,期待您的參與!。

 

四、諮詢問題:

1、為全面納管未登記工廠(不限定低染之未登記工廠),立委提案建議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您是否贊成 ?

  有關補辦登記受理截止日(104年6月2日),建議再次延長2年補辦登記期限,您是否贊成 ?

2、未來修法,您認為是否需要放寬97年3月14日前既存工廠之申請限制或增加哪些配套措施(例如增加回饋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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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輔導措施懶人包

機關回應

經濟部 2016-05-30

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檢討-「工廠管理輔導法33、34條」機關回應

一、經濟部感謝各位網友對於未登記工廠輔導政策的關心,並提供寶貴的建議,作為檢討「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執行成效及制定未來政之參考。再次感謝您對未登記工廠議題指教。

二、經濟部正視未登記工廠存在之事實,會商內政部、農委會、環保署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於102年1月29日經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以積極作為有效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予以納入管理,以減少對公共安全與環境污染的衝擊。該方案有6項輔導措施及5項配套措施,其中輔導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主要為:

1.輔導土地合法範圍,僅限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群聚未登工廠),且屬於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內之土地。需同時具備「已取得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低污染事業、未有增擴建及受環保單位勒令停工停業」等條件。土地變更尚需負擔公共設施及配置適當隔離綠帶,在不影響或污染其周邊農業生產環境,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規定,經地方及中央的地政、農業、環保、工務等單位共同審查同意。並施作公共設施(含污水處理設施)、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後,始能申請變更廠地為丁種建築用地。絕非「無條件就地合法」。

2.另為解決區外零星未登工廠散布問題朝向集中納管,乃允許具有臨時工廠登記資格,且經地方政府輔導進駐,進入特定地區內。業者進駐特定地區後,原廠地即造冊列管加強管制,不得再有製造加工行為。

3.對於特區土地變更後的後續管理,採永久管制方式。包括:2年內需完成使用、工廠設立許可與登記二階段管制、增加工廠登記附加負擔、業者需切結3年內不得轉租轉售、地方政府定期檢查土地使用情形是否違反興辦計畫使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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