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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國家人權博物館公告:預告「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ing Collection of Images, Audio and Video Data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發布於  2024-09-11  截止於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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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人權典字第1133002401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人權博物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費法第十一條。

三、「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草案(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hrm.gov.tw),「最新消息/綜合公告」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

(三)聯絡人:詹主任

(四)電話:02-22182438#700

(五)傳真:02-86676309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館  長 洪世芳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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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4年2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人權典字第11430005012號

國家人權博物館令: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3條附表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ing Collection of Images, Audio and Video Data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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