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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5 and 17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Nuclear Emergency Response Act"

發布於  2022-04-14  截止於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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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會技字第11100049001號

主  旨:預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四十四條。

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核能技術處。

(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4樓。

(三)電話:(02)2232-2101。

(四)傳真:(02)8231-785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原能會已於111年10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原能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會技字第11100135201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第17條條文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5 and 17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Nuclear Emergency Respons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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