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5 and 17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Nuclear Emergency Response Act"
發布於
2022-04-14
截止於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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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四十四條。
三、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ec.gov.tw )/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核能技術處。
(二)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4樓。
(三) 電話:(02)2232-2101。
(四) 傳真:(02)8231-785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原能會已於111年10月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原能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會技字第11100135201號
ATOMIC ENERGY COUNCIL,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 5 and 17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Nuclear Emergency Respons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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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預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第17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會技字第11100049001號主 旨:預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二、修正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四十四條。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aec.gov.tw)/施政與法規/原子能法規/最新訊息/草案預告,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會核能技術處。(二)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4樓。(三)電話:(02)2232-2101。(四)傳真:(02)8231-7852。(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謝曉星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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