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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之1、第9條及第7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1 and 9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Fund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發布於 2021-04-29 截止於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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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429
經授能字第11003001470

主  旨:預告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九條及第七條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六十五條。

三、「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九條第七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選項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

() 電話:(02)27757575

() 傳真:(02)2731659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九條及第七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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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1年6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經能字第11104601780號

經濟部令: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之1、第9條條文及第7條附表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6-1 and 9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7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Fund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1-07-12

綜整回應:

感謝大家對於本草案的關心與建議: 

有關意見1.現在加入風力發電的條款, 乾脆把地熱能與水利等多種新興發電方式的條款 也加上去2.像是有些縣市、農地上種工廠破壞國家地貌與糧食安全,電協金可以對這些 縣市協助少一點,讓這些縣市敢於對非法用電下重手

針對台端的意見,回應如下: 
1. 依電業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電力開發協助金係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 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而設。且為鼓勵再生能源發 展,同條第 3 項復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不適用之。
 2. 台端前述所提依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6 條所 定,設置達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系統,即須設置電協金;另所建議地熱發 電設備是否應設置電協金部分,將於後續滾動檢討時,再行考量。 
3. 另台端所提於農地之工廠開發案,似有破壞國家地貌與糧食安全部分。經濟部對農地違章工廠已有相關管理制度,未來如要辦理用地變更,將要求符合 相關消防安全及結構安全規定,並強制設置光電,善盡社會責任;另本辦法已明定地方政府受分配比例係一致性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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