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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冰類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飲料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General Foods",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Canned Foods",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Ice Products, "Standards for Sanitation and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Infant Foods",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Frozen Foods",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Bottled and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and "Sanitation Standards for Beverage"

發布於 2018-05-08 截止於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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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58
衛授食字第1071300470

主  旨:預告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草案、「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草案(名稱並修正為「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衛生標準」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及「飲料類衛生標準」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

三、「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冰類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及「飲料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分機7317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katty@fda.gov.tw

部  長 陳時中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冰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飲料類衛生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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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8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衛授食字第1071303671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修正「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並修正名稱為「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修正「冰類衛生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修正「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修正「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修正「飲料類衛生標準」,並修正名稱為「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General Foods"; for the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Canned Food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 as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Canned Food"; for the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Ice Product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 as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Ice Products"; for the amendment of "Standard for Sanitation and Pesticide Residue Limits in Infant Food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 as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Infant Foods"; for the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Frozen Foods,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 as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Frozen Foods"; for the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Bottled and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 as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Bottled and Packaged Drinking Water"; for the amendment of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Beverage",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Standard as "Sanitation Standard for the Microorganism in Beverage"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8-15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5月8日至107年7月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衛生標準修正前後適用疑義

-

日後有關食品微生物的標準,要依循標準有點重覆又累贅,像是一般食品衛生標準與107年6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279號預告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兩者要搭配看,才能找到漏網之魚,如未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中,需以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來規範微生物的部分,有點太過複雜,此次修正的這些衛生標準與"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可否再思考做一致的整合與規劃,將所有品項類別分別定義,再訂定微生物標準。

此次看條文有些疑惑,如:

1.非供即食冷藏食品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中"找不到微生物標準,需回到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來看微生物標準。

2.又或者飲料衛生標準如碳酸飲料,在飲料類衛生標準中有規範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沙門氏菌,但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中僅規範腸桿菌科。業者在進行品管監測時應依據哪一個?

3.請問貢丸為凍結前加熱至70度C,非供即食冷凍食品,需以以下哪一個當作衛生標準?

a.依冷凍食品衛生標準: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凍結前已加熱處理者:(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b.依冷凍食品衛生標準:凍結前未加熱處理者(生菌數,大腸桿菌)

c.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非即食食品-須再經充分加熱煮熟始得食用之(大腸桿菌)

一、本次7項衛生標準之修正案,係配合本署於107年5月8日發布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刪除與該標準重複之內容(如: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之規定),並保留現行有關微生物之標準,同步於108年1月1日實施。

二、而本部另於107年6月11日預告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則係進一步針對微生物規範進行整合及修正,該標準預定於109年1月1日始實施,未來於該標準實施時,其他微生物衛生標準(包括本次預告修正之「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有關微生物之條文、「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及「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均將同步辦理廢止,於109年1月1日後均將依新訂定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適用,爰並不會有規範內容重複、牴觸或需相互對照等不知應依據哪一項規定之疑慮。

三、尚須加熱煮熟始得食用之冷藏非供即食食品,並無檢驗微生物之必要,現行「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4條中有關微生物之規定,亦僅適用於「不需再調理(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及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四、於冷凍前未加熱至中心溫度75度以上且使產品可即供食之貢丸,應依「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中「其他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凍結前已加熱處理者」之項目適用;於109年1月1日「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實施後,得依該標準附表5-「5.4冷凍非即食食品」之品項適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7-23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5月8日至107年7月6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衛生標準修正前後適用疑義

-

日後有關食品微生物的標準,要依循標準有點重覆又累贅,像是一般食品衛生標準與107年6月11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279號預告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兩者要搭配看,才能找到漏網之魚,如未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中,需以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來規範微生物的部分,有點太過複雜,此次修正的這些衛生標準與"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可否再思考做一致的整合與規劃,將所有品項類別分別定義,再訂定微生物標準。

此次看條文有些疑惑,如:

1.非供即食冷藏食品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中"找不到微生物標準,需回到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來看微生物標準。

2.又或者飲料衛生標準如碳酸飲料,在飲料類衛生標準中有規範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沙門氏菌,但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中僅規範腸桿菌科。業者在進行品管監測時應依據哪一個?

3.請問貢丸為凍結前加熱至70度C,非供即食冷凍食品,需以以下哪一個當作衛生標準?

a.依冷凍食品衛生標準: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凍結前已加熱處理者:(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b.依冷凍食品衛生標準:凍結前未加熱處理者(生菌數,大腸桿菌)

c.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非即食食品-須再經充分加熱煮熟始得食用之(大腸桿菌)

一、本次7項衛生標準之修正案,係配合本署於107年5月8日發布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刪除與該標準重複之內容(如: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之規定),並保留現行有關微生物之標準,同步於108年1月1日實施。

二、而本部另於107年6月11日預告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草案,則係進一步針對微生物規範進行整合及修正,該標準預定於109年1月1日始實施,未來於該標準實施時,其他微生物衛生標準(包括本次預告修正之「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中有關微生物之條文、「罐頭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冰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冷凍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微生物衛生標準」及「飲料類微生物衛生標準」)均將同步辦理廢止,於109年1月1日後均將依新訂定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適用,爰並不會有規範內容重複、牴觸或需相互對照等不知應依據哪一項規定之疑慮。

三、尚須加熱煮熟始得食用之冷藏非供即食食品,並無檢驗微生物之必要,現行「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第4條中有關微生物之規定,亦僅適用於「不需再調理(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及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四、於冷凍前未加熱至中心溫度75度以上且使產品可即供食之貢丸,應依「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中「其他需加熱調理始得供食之冷凍食品類-凍結前已加熱處理者」之項目適用;於109年1月1日「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實施後,得依該標準附表5-「5.4冷凍非即食食品」之品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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