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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經濟部公告:預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20-10-07  截止於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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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07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902426230
附件: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登載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頁、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法令預告」網頁。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經濟部網站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商業司第5科)。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99。
(四)傳真:02-2392294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機關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20-12-07

民眾提問:修正草案第十二條說明「或雖有表示異議但投贊成票,抑或未出席投票者」乙段,是否表示「縱有於集會前表示異議,但若未出席股東會,仍不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如是,是否導致事前表示異議之股東仍須出席之不便,且剝奪異議股東以拒絕出席方式表達異議

  依草案第12條,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權可透過2種方式為之,分別為「表示異議並投票反對」、「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合先敘明。
  復依草案第12條之說明「……如允許股東於投反對票後尚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更能促使公司儘早提出合理價格收買股份,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將集會前或集會中表示異議並投票反對之股東納入得行使收買請求權之範圍。至於未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表示異議,或雖有表示異議但投贊成票,抑或未出席投票者,基於上開意旨,則不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一節,其中未出席投票者不得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係指投票表示反對意見之股東而言,故必須出席股東會始得為之。
  如係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者,出席或不出席股東會均無不可,併予敘明。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2020-12-07

綜整回應:

本部刻正彙整預告期間意見,並研擬再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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