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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運動部

運動部公告:預告「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8條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SPORT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2, 11 and 12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Guo Guang Athletic Medals and Scholarships"

發布於  2026-07-03  截止於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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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運競(八)字第1150301788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8條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運動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1項。

三、「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8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ports.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運動部競技運動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8771-1967,鄭專員。

(四)傳真:(02)8773-1967。

(五)電子郵件:weifan68@sports.gov.tw。


部  長 李洋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八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運動部已於115年10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運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5日 運競(八)字第1150302764A號

運動部令:修正「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及第8條附表

MINISTRY OF SPORT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11 and 12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8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Guo Guang Athletic Medals and Scholarships"

機關綜整回應

運動部 2026-09-23

有關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8條附表之回應

臺端您好,有關您提出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2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8條附表修正草案之意見,本部說明如下:
一、本次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第2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8條附表,其餘條文內容均維持不變並未修正,先予敘明。
二、本辦法旨在表彰並獎勵於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我國運動選手,對成績優良者頒發國光體育獎章、獎助學金及證書,爰據以訂定符合申請獎勵之相關規範,明定第4條、第5條之各類運動賽會(事)、名次、競賽項目(包括非屬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正式競賽項目)之獎勵資格,並由本部依第11條規定所設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獎勵申請案之審查。照顧因傷退役運動選手尚非屬本辦法之規範內容,有關照顧退役績優運動選手,本部另訂有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及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協助退役運動選手就業及職涯發展。
三、另依本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各獎勵賽事獲獎選手於獲獎後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及證書。臺端所提建言業於上開條文規範。

感謝臺端對本辦法之建言與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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