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第48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2 and 48 of "Qualifications and Criteria Standards for Foreigners Undertaking the Jobs Specified Under Subparagraph 1 to 6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發布於
2021-08-12
截止於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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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 修正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五條第二項。
三、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改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明文訂定,並另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短期補習班之資格條件,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公告旨揭條文修正草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僅刪除旨揭標準第四十二條有關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資格規定,並同步調整至「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予以規範,無實質影響雇主及外國人權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 電話:02-89956178。
(四) 傳真:02-8995619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71766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42 and 48 of "Qualifications and Criteria Standards for Foreigners Undertaking the Jobs Specified Under Subparagraph 1 to 6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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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第48條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5162號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第二項。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改由「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明文訂定,並另由「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短期補習班之資格條件,為避免重複規範,爰公告旨揭條文修正草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僅刪除旨揭標準第四十二條有關外國人從事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之工作資格規定,並同步調整至「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予以規範,無實質影響雇主及外國人權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三)電話:02-89956178。(四)傳真:02-89956198。(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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