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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教育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公告:預告「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EDUCAT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aminations for Appraisal of Academic Accomplishments at Elementary School and Junior High School Graduate Level Attained Through Independent Study"

發布於  2025-01-09  截止於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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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348A號

主  旨:預告訂定「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6條。

三、「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中小組。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7872,林視察。

(四)傳真:(02)2396-781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鄭英耀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教育部已於114年6月23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084A號

教育部令:修正「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MINISTRY OF EDUCATIO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xaminations for Appraisal of Academic Accomplishments at Elementary School and Junior High School Graduate Level Attained Through Independent Study" (amended regulations shall be coming into force from 1st, August 2025)

機關綜整回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2025-03-21

綜整回應:

一、本次預告「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係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訂定。本法於11262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9章國民補習教育,採進修部方式實施;其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採校中校模式,為「後法優先於前法」關係。本法第56條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本法新訂本辦法,將該條文列為授權依據 。

二、 另基於教育法規相關辦法名稱宜統一(如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且經查依電信法第46條第3項授權,於65625日訂定發布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嗣因其授權母法變動為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8項及第37條第9項規定,並於1091124日同日廢止及新訂與上開名稱相同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亦有先例,爰本辦法維持現行名稱 。

三、 現行依補教法授權訂定之「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將配合本辦法發布,依行政程序辦理廢止發布事宜 。

四、 關於所提本辦法之意見,業錄案研參,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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