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4 of "Diplomate Specializ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7-10-25 截止於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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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衛部醫字第10616675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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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
三、「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本修正草案為因應我國人口急速老化之未來長照需求,涉及範圍僅為牙醫師之專科分科,且業已邀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牙醫學會等相關專業團體提供意見,爰縮短預告期間為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二) 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7463
(四) 傳真:(02)8590708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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