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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農業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0點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0 under Part B of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Plants or Plant Products In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23-09-14 截止於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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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農授防字第1121495331A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農業部。

二、修正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aphi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455

(五)電子郵件:aphia@aphia.gov.tw

 

部  長 陳吉仲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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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農業部已於112年12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農業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農授防字第1121496539號

農業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agraph 10 under Part B of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Plants or Plant Products in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8th, Decembe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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