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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and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the Semiconductor Industry"

發布於  2023-02-18  截止於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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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環署空字第1121014764號

主  旨:預告修正「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3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11樓

(三)電話:(02)23117722分機6201

(四)傳真:(02)2381064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環保署已於112年5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保署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環署空字第1121046799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Air Pollution Control and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the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4th, May 2023)

機關綜整回應

環境部 2023-04-14

綜整回應:

查現行半導體業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許可證,有一定數量排放管道漏列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之情形,亦無遂行空污法明定應每年執行定期檢測義務之問題,自111年6月6日「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主管機關皆已察覺過去管理有未臻齊備之問題,在法不溯及既往之前提下,公私場所有未符合應執行定期檢測之法定義務者,最遲應於111年6月6日「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一年內(即112年6月6日前)執行每年一次之定期檢測,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整體檢視或涉及許可證異動/變更必要,而無法於時限內完成定期檢測法定義務之情形,公私場所可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提出異動申請後,有關定期檢測義務即併入以許可證申請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包含許可證內容檢討、檢測計畫書申辦及檢測時限等),達成整合管理簡政便民之目的。不受「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修正草案發布日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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