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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Clinical Practice Adaptation Training of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the Physician Examination with an International Dental Academic Certificate"

發布於 2023-02-04 截止於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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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衛部口字第1122060027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師法第四條之一第三項。

三、「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法令規章」及「公告訊息」項下,並置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7862

(四)電子郵件:pllo@mohw.gov.tw


部  長 薛瑞元



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02-15

初步回應

各位網友大家好,感謝各位的留言。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初步回應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據醫師法第4條之13項授權訂定,主要內容係對於持國外牙醫學歷通過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後,申請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者,規範前開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參照現行「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之運作機制,並提升其法律位階。

二、至有關學歷採認原則事項,係持國外牙醫學歷報考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非屬本辦法授權範圍,所提意見業已收悉,相關規範將配合醫師法修法後法制作業辦理。

三、至於其他如明定選配分發之名額、方式、展延等針對條文之建議,本部將於草案預告截止後,彙總並納入條文研修之參考,另於本辦法發布前,於本平台進行綜整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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