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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the Clinical Practice Adaptation Training of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the Physician Examination with an International Dental Academic Certificate"

發布於 2023-02-04 截止於 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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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衛部口字第1122060027號

主  旨:預告訂定「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師法第四條之一第三項。

三、「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法令規章」及「公告訊息」項下,並置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7862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薛瑞元



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02-15

初步回應

各位網友大家好,感謝各位的留言。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初步回應如下:

一、本辦法係依據醫師法第4條之13項授權訂定,主要內容係對於持國外牙醫學歷通過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後,申請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者,規範前開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參照現行「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之運作機制,並提升其法律位階。

二、至有關學歷採認原則事項,係持國外牙醫學歷報考牙醫師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非屬本辦法授權範圍,所提意見業已收悉,相關規範將配合醫師法修法後法制作業辦理。

三、至於其他如明定選配分發之名額、方式、展延等針對條文之建議,本部將於草案預告截止後,彙總並納入條文研修之參考,另於本辦法發布前,於本平台進行綜整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23-09-06

綜整回應:

各位網友好,大家的意見衛生福利部(下稱本部)業已收悉,並作為本辦法條文草案研修之參考。關於網友的提問及意見,本部對應說明詳如下表:

一、提問類

意見主軸

對應本辦法草案條文條號

民眾留言摘錄

說明

國外學歷是否皆符合教育部檢核通過之養成教育和職能訓練的規定?

第二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以國外牙醫學歷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牙醫師考試(以下簡稱牙醫師考試)者,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後,始得為之。但符合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免經學歷甄試。   

   前項牙醫師考試,分為第一階段考試(以下簡稱第一試)及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簡稱第二試)。

所謂第4條之1的可取得國外牙醫學歷的歐洲學校校名,是否為教育部所檢核符合國內醫師法所提的養成教育和職能訓練的規定?修習年限是否符合國內法規?

  1. 以國外學歷應我國牙醫師考試之資格,係依醫師法第4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辦理,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牙醫學系、科,即就讀國外學校之牙醫學系、科,係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2條參照同辦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經認定其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經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情形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2. 現行牙醫師國考之學歷採認,係由考試主管機關應依醫師法第4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之規定及其權責,進行個案實質認定。
  3. 本辦法草案適用對象之國外牙醫學歷須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且須通過第一試。

國內牙醫系招生有嚴格的總量管制,為何不總量管制國外牙醫畢業生?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醫事人力供需、教學醫院實習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核算第三條每年得接受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之人數,並公告之。

  1. 國內本土學生的招生有嚴格的總量管制,108年成大設立牙醫學系時,其招生名額乃由各校割讓而來;110年長庚大學欲成立牙醫學系,教育部和衛福部亦因總量管制、師資不足和牙醫人力飽和等等因素否決。如今面對國外學歷畢業生大舉入侵,兩部卻遲遲無法果斷限縮關門、無法捍衛我國高教體制之公平正義。
  2. 為什麼長庚牙醫系不給開,說是能量滿載。然後有錢人家小孩去國外唸書,就為了他們大開人數管制。
  3. 台灣不缺牙醫,有什麼理由要提高國外學歷回台實習人數?

本項建議採納:

  1. 基於維護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醫事人力規劃之完整性,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我國牙醫師歷來採取總量管制。
  2.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通過第一試後,其臨床實作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之名額,現行以我國醫事人力供需情形之方式核算,本辦法草案再納入教學醫院實習量能作為評估因素。

是否還可以申請重新分發?若還可以申請重新分發應限定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選配分發後,應公告選配分發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向指定醫院報到日期。

   申請人應於前項所定日期,至指定醫院報到;因故未能於該日期報到者,應向指定醫院申准延期報到日期,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申請重新選配分發,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第三項 接受訓練者因故中斷適應訓練,且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轉院訓練者,其已完成之適應訓練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不予採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保留,並得申請重新選配分發:

(一)服兵役。

(二)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三)懷孕或育嬰。

(四)公費留學。

(五)其他重大事由,難以接受訓練。

第十三條修正草案未說明是否還可以申請重新分發?若還可以申請重新分發應限定一次為限。

本辦法草案第13條第3項及第14條第3項,業分別規定申請重新分發以1次為限,及未完成訓練者之重新選配分發等。

適應訓練費用收取之參考基準為何?

第十七條 指定醫院得向接受訓練者收取適應訓練費用。

   前項費用,指定醫院得比照教育部訂定國內私立大學院校牙醫學系當年度全學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辦理。

第十七條指定醫院辦理適應訓練,得向接受訓練者收取費用及所收取費用之參考基準,此費用之參考基準為?

業規定於本辦法草案第17條第2項規定。

 

二、建議類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民眾留言摘錄

說明

草案名稱應為「臨床實作實習暨適應訓練辦法」,應該要維持無執業經歷的牙醫生仍需實習的規定,適應訓練應該適用於醫師法規定執業五年以上的海外牙醫師。

本辦法草案名稱「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

草案名稱應該是臨床實作實習暨適應訓練辦法較合理,那些只有學歷無海外執業經歷的牙醫生,我國衛福部根本無法評鑑其實習狀況,同時有許多牙醫生在非英語系國家就讀英文授課的國際專班,根本無法與病人溝通,其實習的實作內容可能受限,因此為保障國人醫療品質,應該要維持無執業經歷的牙醫生仍需實習的規定;至於適應訓練應該是適用於醫師法規定執業五年以上的海外牙醫師,因其已有足夠的海外臨床經驗,僅須接受國內的臨床實作適應訓練。

本項建議不採納:依醫師法第4條之12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爰本辦法草案名稱不予修正。

 

國外取得學歷之牙醫系學生回國皆須實習及學歷甄試。

第二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以國外牙醫學歷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牙醫師考試(以下簡稱牙醫師考試)者,應依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後,始得為之。 但符合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免經學歷甄試。   

   前項牙醫師考試,分為第一階段考試(以下簡稱第一試)及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簡稱第二試)。

  1. 即使在國外已有執業經驗 回來還是必須經過實習與考試,不可廢除實習與考試,但可考慮優先實習。
  2. 凡是取得該國牙醫學院畢業證書,無法在該國取得醫生資格,返台都要經過學歷甄試!
  3. 116年以後每年需通過學歷甄試。
  4. 立法後才畢業的國際牙醫畢業生都需學歷甄試!
  5. 海外學生一律學歷甄試。
  6. 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請重新採認,舉凡入學門檻低的牙醫學專班, 均要通過教育部之學歷甄試, 才能進行牙醫師考試。
  7. 學歷認證,隨便阿薩布魯的學校就不該承認 最好是全部學歷甄試。
  8. 波蘭,日本,西班牙,捷克等入學低門檻之牙醫學系國際專班,也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

本項建議與醫師法及本辦法草案等規定相符,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62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後,不分地區之國外醫學、牙醫學畢業生,均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才能取得報考之資格。

 

關於每年得接受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人數之核算:

  1. 明訂適應訓練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國內實習牙醫學生的1/10,亦不得多過國內實習牙醫學生人數。
  2. 台灣有醫療短缺之狀況才開放實習員額,且如有醫師人力過剩或人口數減少,其人數應再逐年下降,並刪除第六條「、教學醫院實習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文字。
  3. 反對以偏鄉為藉口增加國外牙醫畢業生實習名額,及提出相關疑慮。
  4. 適應訓練名額應開放,並考量偏鄉、長期照顧、特殊需求者醫療需求,且訂定適應訓練合理等待年限。
  5. 依醫療量能或實習醫院訓練量能,核定或增開適應訓練名額。
  6. 不能規定名額上限。
  7. 通過牙醫師第一試者,不分國內外學歷,共同競爭實習名額。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醫事人力供需、教學醫院實習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核算第三條每年得接受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之人數,並公告之。

  1. 請導入滯洪池概念將國外牙醫的實習名額上限寫入第六條辦法。
  2. 學歷甄試、總額限制人數每年50人以下,並於民國113年下降到每年30人要明確寫出來,而且確實的執行。
  3. 此法應該針對台灣目前醫療人力需求的比例設置"員額限制。
  4. 不可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應明訂每年訓練人數為30名。
  5. 參加牙醫師考試臨床實作也應考慮台灣現行的醫療人力需求,必須針對需求設定每年可參加考試的上限,不可無限上綱毫無限制。
  6. 實習名額不可無上限增加,堅持每年50人以下並於民國113年下降至每年30人。
  7. 第六條應明訂每年總適應訓練員額上限,且應以民國113年後每年30人為限,以維護國內醫事人員供需平衡。前述限制,得以正面表列醫事人員短缺之情況(如醫病比)而不受此限。
  8. 蘇前院長已承諾每年就是50個名額,政府要遵守承諾。國內牙醫系有總額管制,憑什麼海外的名額無限制,每年適應訓練名額需低於50個,並在113年降至30個。
  9. 有關選配分發人數請回歸「國內入學人數1/10」及「107年口醫會專家建議下修至30個名額」,而非每年重新開會決定,如此如何杜絕可能的黑箱作業。
  10. 每年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人數核算請明確訂以30員以下,勿衝擊台灣學生實習品質。
  11. 請落實以不超過國內牙醫學生1/1030名為每年國外牙醫實習名額上限在修法條文內,避免醫病比失衡,及過度醫療行為發生。
  12. 請明確核定人數為30, 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彈性運用。
  13. 海外牙醫學歷實習員額限制。
  14. 每年公吿外國學生實習名額請不要打模糊戰,直接說幾個!
  15. 草案第六條明載每年國外學歷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人數不得超過國內牙醫學生招生容額的1/10 亦不得多過國內任何一所牙醫學系招生人數 草案第九條明載每年國外學歷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人數不得超過國內實習牙醫學生容額的1/10,亦不得多過國內任何一所學校的實習牙醫學生人數。
  16. 實習名額每年上限請明定30名,支持國外醫師依法回國就業,但也要依法有序回國!
  17. 請衛福部嚴格管控醫療品質和實習人數,沒有明訂上限實習人數,讓醫院的一線人員直接崩潰。
  18. 請落實醫療人力總量管制,拒絕以任何名義「大量」開放海外學歷。
  19. 以前是空白授權,修法後用比例限制國外學歷,保護本土牙醫教育和量能供需。不明確訂名額,用比例原則,若有需要增加,則以國內為優先。
  20. 全國牙醫師專業人力,應符合政策總量管制原則,不宜為特定族群短時期內大量開放。
  21. 貴部請堅守既定的牙醫師總量管制加上實習容額管控的政策,才是台灣醫學教育體制公平正義的立足點,若逐年盤點也應避開掛勾連動教學醫院的評鑑,以避瓜田李下之嫌。
  22. 實習員額應該有需求才開放 國內自己訓練的牙醫生已足夠應付台灣國內牙醫醫療時, 不開放實習員額,即使需要開放也不可超過台灣每年牙醫系所的招生之總量管制之1/10
  23. 每年總適應員額應以入學人數1/10為標準,如果比例超過1/10,何有訓練品質可言?如果壓縮原本國內實習醫生學習機會,是剝奪國內實習醫生獲得較佳訓練品質的機會。請適應國內的競爭就學就業環境,而不是臺灣的環境去適應外國就學生。
  24. 請限制國外回台的醫療人員名額,不應該超過國內的1/10!!!大量開放海歸學生名額對於台灣本土醫療教育的衝擊,以及維護國內醫學生的公平公正!國內牙醫學生是經過社會需求量能決定名額的,若大量放寬海歸學子名額,對於本土醫療人員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25. 臺北醫學大學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在聲明中指出,國內牙醫學系招生總額長期管控在 371 名,其主要目的是維持國內醫療教育品質、臨床醫療訓練、保障國人口腔健康福祉以及維持醫療體系永續發展。在同樣原則之下,建議明訂國外牙醫學歷實習人數並且納入法條,減少模糊空間,避免錯誤解讀,應以不超過國內牙醫系學生招生總額的多少百分比為考量 (例如:10%),以避免國內牙醫師過於飽和,造成醫療資源浪費。1115月的醫師法修法之附帶決議爭議,凸顯出如果沒有把訓練名額上限載明訂於法條內,仍然有人會心存僥倖,說他不知道沒看到這些規定和限制,做夢期待能變成沒有名額限制,並繼續不斷遊說各方衝撞體制,產生像去年要大開後門的附帶決議,或像36日代辦業者甚至直接帶著波波牙醫到衛福部門前要求政府為他們量身解套,施壓行政機關配合大開門,如此將造成整個國內醫學教育和醫療環境的衝擊與破壞、醫界永無寧日,為平息爭議,故有明訂國外學歷實習名額上限之必要。
  26. 第六條應明訂實習員額,台灣有醫療短缺之狀況才開放實習員額,並限定一定比例與員額數,且每年實習員額不該超過國內牙醫校系任何一所每年招生名額。
  27. 草案第六條及第九條最後請再加一段「如有醫師人力過剩或人口數減少,其人數應再逐年下降。」
  28. 本辦法草案第六條「、教學醫院實習量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文字請刪除,且亦應考量醫師人力如有過剩或人口數減少現象時,其國外學歷實習名額應再下降,及於公告國外學歷實習名額時亦應一併公告國內各校牙醫系實習名額,以昭公信,俾免牙醫市場泡沫、惡性競爭、醫療品質低下及醫療糾紛頻生,讓人民失去對醫療品質的信任,造成全民皆輸之情形發生。
  29. 核算機制及公告方式如下,均應明訂於本辦法草案相關法條中: 基於國內8所牙醫院系每年所培育的牙醫人力足以提供目前牙醫人力市場的需求,每年調查統計國內生實習人數,如少於每年招生人數,其減少名額得由國外生補足,且如醫師人力有過剩或人口數減少現象,其實習名額將再下降。公告時將一併國內各校牙醫系實習名額。
  30. 身為本就「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劃」招生之學生(以下簡稱「公費生」),對於國外牙醫學歷者返台實習投入偏鄉,公費生有六點疑慮尚需立委、衛福部等相關單位明確回應並給予承諾,如下:
  31. 國外牙醫學歷者返台實習後投入偏鄉,是否將佔據公費生學成後返鄉服務之職缺?
  32. 國外牙醫學歷者返台實習後投入偏鄉,是否將增加偏鄉指導單位教學量能壓力,進而影響公費生返鄉執業的行醫質量?
  33. 國外牙醫學歷者是否確實具備其國外就學當地醫師執照應考條件?意即是否確實充分習得當地所學方返台,而非僅是美其名「服務偏鄉」,卻因實力不足反倒「留害偏鄉」?如此只是加害了本就健康不平等且因醫療分配不均而缺乏的偏鄉居民。
  34. 國外牙醫學歷者返台實習後投入偏鄉,是否具備明確的指導及權責單位,為其服務期間的醫療責任負連帶責任?
  35. 國外牙醫學歷者返台實習後投入偏鄉,是否將強制規範其留任年限至少須等同國內公費生十年?以免其短期服務後或兼差式的看診又回流都會地區,偏鄉民眾被「用過即丟」?
  36. 未來是否明文並主動通知公費生參與擬定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偏鄉)相關計畫?而非消極不主動通知,有任意制定侵犯公費生權益之法案通過的嫌疑?
  37.  
  38. 牙醫全聯會統計資料顯示,國外學歷牙醫執行「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的比例遠低於國內學歷牙醫,國外學歷牙醫更有將近半數都留在雙北市執業,由此可知引進國外學歷的牙醫也只會往人口密集區集中,並不能改善偏鄉問題。正在等待實習的國外學歷生也表示,他們並無意願似本土公費生長期綁約十年服務偏鄉。
  39. 所謂的「無牙醫鄉鎮」指的是「無牙醫診所執業鄉鎮」而不是沒有牙醫師,這些地區因人口稀疏、經營不起一間完整的牙醫診所,但至少會有衛生所牙科、牙醫執業點、牙醫學校及社區巡迴點、牙醫醫療站,或是配合西醫IDS計畫等等提供偏鄉離島地區多樣性的牙醫醫療服務。目前全台有一萬六千多位牙醫師,或許分布不均,但沒有「零牙醫服務鄉鎮」,只要民眾想就醫,都可以找到牙醫師服務。
  40. 牙醫「偏鄉」的定義也應逐一實況檢視,考量實際的就醫便利性,而非單存以行政區域劃分,例如112年健保醫療不足區改善方案報告中被列為「無牙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台南市北門區和台中市石岡區,其實只要騎車十分鐘就能到臨鎮的牙醫診所,目前也有牙醫醫療站或執業點設置,是「假無牙醫區」。誇大醫缺數據、抹殺國內牙醫界的努力,也沒有真正去了解實際狀況,只是想以「偏鄉」名義為波波牙醫開巧門而已!
  41. 另外,政府長年有「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劃」,成大牙醫學系就培育了多位「牙醫公費生」即將分發到偏鄉服務,目前全台受訓及在學的公費生已超過一百多人,為守護偏鄉醫療,從民國110年度開始,衛福部還將公費生服務年限由6年延長為10 。衛福部如果把偏鄉都塞滿波波牙醫,屆時是要將本國公費生置之何處?偏鄉醫療政策出發點要以「偏鄉民眾」為受益人,原鄉所需要的照顧不只是單純的醫療服務,而是要兼顧在地文化,才能讓當地人真正的受惠於醫療。用偏鄉服務名義來增加波波牙醫實習名額,受益者是波波牙醫,並不是真正為偏鄉民眾著想的政策。
  42. 全民健保自民國84年實施以來,醫療普及度,就醫可近性與服務品質早已世界聞名,不需要為特定目的,貶損政府與醫界長久以來的努力。
  43. 請衛福部未來不能以偏鄉與長照需求,片面增加實習名額,眾所皆知,海龜的最終目的是回歸自家診所,偏鄉與長者的醫療終將淪為海龜過水的實習場域,請不要為了安撫權貴而選擇犧牲偏鄉與長者的權益。
  44. 如果真心要解決偏鄉的問題,可增加牙醫系公費生啊,也可照顧台灣努力讀書的台灣本土學生,請不要再拿偏鄉當理由,不要拿照顧國民當理由,來合理化草案不明訂名額的作法,因為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45. 衛福部不應以增加偏鄉或長照醫療服務、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等待序列過長及其他項目為由,以任何形式或管道額外增加國外醫學科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將民眾當作醫療白老鼠或是政治籌碼。對於「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修習課程不與我國醫學科系核心能力及核心課程相當」等海歸醫學科系學生(俗稱「波波牙醫」),進入本國醫療體系,甚至進入本就 #健康不平等 #醫療資源因不均而缺乏 的離島、偏鄉及原鄉地區服務,實在令人堪憂。
  46. 海外牙醫生歸國分派至偏鄉根本是假議題,未來波波可打工作權不得限制區域執業,更何況數據已顯示目前波波回國登載都會區執業,目前只是為了權宜之計,提出至偏鄉服務。
  47. 部分海歸派以私心,藉偏鄉之名,想試圖大開大門,先不說台灣學生本身就有公費生系統,成大牙醫系成立,部分也是為了回應衛福部對偏鄉的照顧,第一屆學生都尚未畢業,成效與評估都沒有檢驗下,如何能評斷人力補上後的結果。另外,當詢問是否願意如台灣公費生,以與衛福部簽長約,若毀約被扣照的前提下,優先考量進入職場,以保證偏鄉有長期的醫療人員,海歸派的人員卻以趁人之危,或是拒絕簽約的方式,否定此一提案。更甚者,海歸派家長將偏鄉服務,視為二等公民。此等心態,其實僅是將偏鄉服務當作口號,博取注意,實則一旦開放翻臉不認人,即便去偏鄉,也單純過水。請衛福部人員能多多考慮,切莫聽信。
  48. 利用國外牙醫畢業生來短期增加偏鄉與長照牙醫師人數,並非解決問題之良方,應以薪資、健保給付點值、就業環境、生活品質、稅賦減免、子女就入學學區順位等為誘因,吸引牙醫師長期至投入偏鄉與長照服務。
  49. 偏鄉人力規劃宜因地制宜,須尊重在地公會共同規劃;人力需求以原住民公費生為優先,對偏鄉幫助最大;而近六年原住民公費生招收名額已達54人,全國性、適當的開缺、分發規劃為目前關鍵。
  50. 勿以偏鄉醫缺為由強塞海歸人力至花東地區,短期服務無助於改善醫缺原民部落真正的醫需。豐濱鄉原為無醫鄉,去年底花蓮部立醫院豐濱分院已有原民公費生進駐,不適合再增加人力。
  51. 花蓮部立醫院本院院區位於花蓮市區最繁榮地帶,目前花蓮市加吉安鄉的牙醫師人口比約為1:1472.7,而花蓮市的牙醫人口比更達1:999.55,密度已經很高,勿強塞海歸無專科醫師資格、資淺醫師至部立醫院,僅會攪壞原本脆弱的花蓮執業環境。
  52. 去年5月修法時,石崇良次長回答立委,要增加額外的牙醫適應訓練名額,這些額外名額以後必需履行到偏鄉行醫義務1年,這個承諾應該寫進這次草案,政府講話要算話,不要當詐騙集團。還有現在很多地區缺乏到宅牙醫服務,多增加一些適應訓練名額,也可以讓這些人綁到宅牙醫服務。
  53. 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國外牙醫留學生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出國留學,如今面對要等10年以上才能適應訓練,明顯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所以適應訓練的名額一定要增加,必需照附帶決議,四年內讓法案通過前已在排隊的學生都能完成適應訓練。
  54. 既然是教育部承認的學歷,且通過國家考試,就不應該有歧視,更不應該被惡意抹黑。我支持更開放的適應訓練名額,讓這些未來牙醫師可以早日進入醫療體系服務更多病人。
  55. 國外學歷牙醫佔比全國牙醫只有5-7%,不足以影響總量管制,敬請盡快開放實習名額。
  56.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海外學生與國內學生一樣必須通過國考才能申請申請在國內實習和就業,在合法的管道下應有平等的權利。呼籲衛福部開放實習名額,促進海內外牙醫行業的合作與交流也是件好事,共同推進行業的發展和進步。
  57. 支持政府有條件下適度放寬國外牙醫適應性訓練名額,而不應浪費專業醫療人力,讓海外學子虛擲光陰近十年!通過國考一階及格,理應合法保障臨床訓練權益。
  58. 政府應有條件下適度放寬國外牙醫適應性訓練名額。了解醫事人員本來就是「教考訓用(教育、考試、訓練、任用)」原則,針對人數會按照國內供需狀況跟教學醫院實習量能逐年核算,這很合理。
  59. 84個零牙醫鄉鎮,50萬人特需患者,僅22位醫師投入長照計畫,250萬人居於醫療缺乏地區,各項數據都顯示台灣牙醫人力不足,衛福部卻閒置了一群現成人力,在重視實作的歐美教育制度下,國際牙醫已接受嚴格的臨床訓練,兩年甚至三年以上的實際治療經驗。
  60. 遠比大多數國內實習牙醫豐富,甚至有許多人已考取歐盟牙醫師執照,是可以快速投入戰場的士兵,而不用等待剛摸到槍的菜鳥成長,牙科是吃手感、需要熟練度的行業,將這批手感正熱的年輕醫師冷藏,1020年後才投入醫界,真的是好事嗎?這對台灣民眾真的是好事嗎?我們願意排隊,但是請放寬名額,減少等待時間,請大家支持國際牙醫,給台灣民眾公平的就醫機會,不要讓這批醫界新血,成為同業競爭下的犧牲者。
  61. 台灣也有只會講英文的外國人,或者不同語言的民族,如果有國外學成歸國的醫師,又考上本地國考,應該鼓勵在本國服務,政府應適時開放,依據本地有需要之處,開放給現有通過台灣國考的外國醫學生。
  62. 希望府會長官們不要被這些少數藉機狹著選票之名,造成社會的亂象,浪費社會資源!放著醫療高材生不用,更是另一種浪費社會資源,請府會長官們儘速開放實習名額。
  63. 應當理性放行適當人數,500人在排隊,一年放行至少100名額也不為過,或是一年分發兩次。
  64. 牙醫師養成過程,非常著重實際『手作』,動輒數年起跳的等待分發空窗期,可能讓既有的技術生疏。」應開放。
  65. 如果海外學成歸國的牙醫已經取得國際合法資格與執照,那麼本土牙醫推動限制實際操作適應名額,說白了只是以為民眾把關醫療品質之名行把持名額鞏固自身權益之實。自由民主的社會,民眾關切的是合格安全與便利的醫療服務,讓有國際執照的牙醫順利返國服務,不僅是人盡其才,也可避免本土牙醫的壟斷把持,不分本土與國際,有競爭有進步,民眾可有更好的選擇。
  66. 即然現在才修法定下落日條款,以後不再承認國外醫牙的學歴,那之前完成的學歷就是合法,這些人的就業權益就不該被阻撓,政府應該儘速設法安排他們的實習機會,通過公平的考選制度,讓他們儘速投入市場,讓台灣即使偏鄉都能有充足的牙醫就醫機會,這絕對是一般民衆及政府双赢的局面。
  67. 既然已經有了落日條款,落日之前的學生是合法的。不然何必叫落日條款。既然合法出國,回國後又通過國考合格,政府就不該延宕適應訓練,只因為少數人的悲歌反對。試問:國際學生有不合法嗎?已經通過國考有不合格嗎?就像進入大學一樣,有推甄有學測有僑生加分有退伍軍人加分只要進了學校大家都有一樣的資格。同樣的只要通過國考篩選,國際生就有儘快接受適應訓練的權益。不應該在通過國考後還要排隊那麼久。所以目前最該做的就是彌補落日條款之前造成塞車的問題,政府應該擴大適應性訓練名額,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68. 既然有這麼多等待的現有的人力,政府應該好好利用重視這些人才而不是被本土牙醫、政客煽動就縮手。這才是真正的增進大眾的福祉,我想還是有很多人很多老百姓是支持開放名額的。
  69. 政府過去法制缺漏,影響現今已畢業學生權益,目前正修法補足授權程序,請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落日條款前合法應試之學生權益,在不影響本國實習生訓練額度下,儘速提供一階完試之考生適應訓練場域,依法完備程序。
  70. 中華民國國際牙醫校友聯合會說明,出國到九大地區就讀牙醫學院,在台灣是合法的管道,從民國91年開始,就受到政府新修訂的醫師法所保護,這是牙醫養成教育其中的一種,跟台灣的多元入學管道是一樣的,任何人都可以透過這一種方式,以國外學歷回國考照,所以不是所謂特權的後門。在111年新修訂的醫師法,最重要的修訂內容是,限制未來的適應訓練名額,如果之前限制適應訓練名額都合法,就不用修法,也不用重擬草案了。至於很多沒有深究法律的人強調,已畢業國際牙醫的適應訓練不能超過國內生實習學生的1/10,這是98年行政院衛生署閉門會議中的討論,並沒有放入行政命令公布,只有會議中的人知道,連一般牙醫師都不會知道,更何況只是要出國的學生。107年衛福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會議決議,國外學歷實習名額應於113年降至30名,此決議是在111年新修訂醫師法之前,依然是違法。
  71. 請求找個有效率的排隊方式 而不是荒廢人力。
  72. 台灣目前的考試也不是只有學測,國內外可以參與考試,也是憲法所應許的。歐美沒有一個國家會卡實習超過五年以上。在專業能力的折損上是很不利於專業的培育。
  73. 牙醫跟技術有很大的關係,如果讓國外學生空置多年實屬不合理。當初如果是合法方式,在國外就學,教育部外交部也認可。政府應該盡快讓這些學生能夠在台灣醫療上貢獻心力,在審核上未來會有一個機制,人民的眼睛也是雪亮的。現在牙醫自費的項目太多了,許多的費用有許多經濟拮据的人也出不起。希望透過國外學制的競爭,讓台灣能夠邁向更好。本土牙醫會抵制也可理解因為過去這個市場太小了。這塊自費的餅過去都是固定的人才可以得到好處。現在因為有國外的牙醫進來勢必會造成一些對立和分爭。
  74. 等待實習時間應訂出合理的年份上限!行政機關在任何的政策上都要有一個合理的上限!就像念大學、念研究所、念博士也要有一個合理上限!國外牙醫等實習時間也應該要定出一個合理的上限。全世界醫療分發等實習也沒有要超過10年的。
  75. 歸國學生認同國家制定之「適應性訓練」制度,唯通過第一階段考試後,應能分發執行適應性訓練,不應有「不合時宜」限制的執行。
  76. 我國牙醫資源分布不均,6成以上地區人民對牙科就醫之需求殷切,再加上高齡人口、安養機構、矯正收容機構、偏鄉原住民等目標族群牙科就醫資源極度缺乏,政府應加速補足缺口,有效運用人力。
  77. 大會主席在會議中提及,如今偏鄉無牙醫,醫缺地區排隊看牙時間過長,連基本的一年兩次看牙權利都沒有,這些都是國際牙醫可以且願意去解決的問題,希望衛福部正視台灣的醫療資源缺乏問題,國際牙醫這批新血已準備好隨時可以投入醫界為醫療缺乏地區和弱勢族群民眾服務。
  78. 解決偏遠地區零牙醫執業的問題,就是趕快叫這些已經考上一階段的國際生,去實習,實習結束考上執照,趕快PGY訓練完,去偏遠地區長期服務,要簽十年約,就簽十年約。
  79. 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22年公布,國內尚缺1450名牙醫才能補足特殊需求患者的照護,此外國內僅有22名嘉義市的牙醫師試辦長照機構中的牙科照護,各項數據都表明,台灣牙醫人力並不如想像中充足。國外牙醫學生考上本地國考如果願意至偏鄉或下鄉服務,政府機關應該鼓勵。
  80. 現在偏鄉醫療或長照都缺乏牙醫師人力,政府若開放一些類似公費生特殊生的名額,再結合兩年期PGY訓練,讓所有牙醫生一起爭取,一樣由國內牙醫生優先選填。
  81. 支持合法歸國的牙醫,支持開放名額增加,支持偏鄉適應性訓練,人力不應浪費。
  82. 依據現行每年五十個實習名額的規範,在台的國際牙醫約需十年才能完全消化完畢,且台灣有將近二五萬的民眾居住於牙醫人力極度缺乏的地區,國際牙醫盡速投入國內醫界,將能協助緩和偏遠地區的醫療困境,執行附帶決議、盡速改善國際牙醫實習困境才是最佳解方。
  83. 建議一年內全部開放曾在外國登記有案的醫師先去偏鄉服務,先舒緩排隊人次。
  84. 儘快處理等待的牙醫將國外已有執業經驗及領外國當地執照者分發偏鄉,其餘醫師兩年內到有經驗的診所受訓,結業後再派至偏鄉。
  85. 隨著時空背景及不同狀況不同環境,適時彈性調整,這才是正確的,解決問題要觀看許多面向,數據已經顯示多個地方醫療資源不足,適度調整名額充分運用所學,投入人力支援服務。既不會影響本土生利益,又縮短國際生等待時間,其實是雙贏。
  86. 為了減輕長照患者與家屬,往返醫院的負擔。健保署自1052月起推出「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鼓勵醫事服務機構組成整合照護團隊到行動不便且有醫療需要的個案家中進行診療,讓個案即使不便外出也能享有完整的醫療照顧,同時更可以減輕家屬照顧上的壓力。針對國際牙醫學生應該讓政府有一個統合性的運用。尤其在適應性訓練的部分應該擬出一個整合性的辦理,讓台灣的醫療在國內與國際牙醫合作,讓台灣需要幫助的病患有好的醫療協助。
  87. 國內教學醫院依師資、設備、科別調查出來的量能,為了保護台灣畢業的牙醫,每年優先分給國內牙醫,最後有剩下的地區醫院,才會以唱名方式,讓國外生選,每年都有剩下70-102名空缺,但是因為行政命令規定只能收50名,即使還有很多醫院願意接受國外牙醫,也只能空在那裡,有一些聯合醫院開了缺,老是沒有國外牙醫能進來實習,久了,自然把空缺關了。
  88. 支持依醫療量能增開實習適應訓練名額。
  89. 建議衛福部於核定選配分發人数上限時,應綜合考量國內牙醫醫療供需情況及實習醫院實際訓練量能,並且諮詢國內各牙醫學系典台灣牙醫學教育學會、中華牙醫學會以及牙醫教育相關機構之意見。
  90. 請衛福部依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總量管制教考訓用的一貫政策予以核算國外學歷實習名額(核算方式:國內生實習人數+國外生實習人數=國內牙醫系招收人數)
  91. 了解師生比及一年可容納的訓練額度等,並再扣除當年度取得國內牙醫學歷學生,規畫是否增加訓練容額。
  92. 現在既然已經通過落日條款,希望這個風波能夠有一個好的退場。政府先收集醫院和民間的需求做一個控管和分配。每年按照實際情況核算人力需求來彈性制定名額,讓整體的政策能夠回到正常的機制裏,創造本土與國際牙醫,政府和民眾之間多方共贏的結果!
  93. 醫師法是母法,沒有規定名額,行政命令不能違背母法來規定名額。  
  94. 實習名額本來就是政府依當年度的狀況做逐年公告,不能明定人數。
  95. 請註明台灣學生和海歸學生比國考分數,一同爭取實習名額,應該沒人不敢吧?
  96. 「支持國內外生一律依照國考成績來排隊實習」,要排大家一起來排。
  97. 不分國內外學生,通過國家考試鑑定者,應享有相同「教、考、用」資格,一視同仁、沒有差別待遇。

本項建議部分採納

  1. 考量醫事人力養成係遵循「教、考、訓、用」原則,有關每年國外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適應訓練選配分發人數,須兼顧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社會人口結構變化、國人實際醫療需求及教學醫院訓練量能等攸關牙醫人力管理及訓練品質之重要事項,爰本辦法草案係授權規範上開人數核算機制。
  2. 針對各界所提建議,本部納入研議,於不損及國內學生實習權益,並衡平考量國內醫事人力供需及教學醫院之實習量能等各項因素之原則下,逐年核算選配分發人數。
  3. 另國內牙醫學生之實習,為大學教育之一部分,由各校循牙醫教育機制辦理,非屬本辦法草案適用對象。

 

關於適應訓練場所及選配分發流程:

  1. 應限制於教學醫院。
  2. 應開放至診所及PGY訓練機構。
  3. 應由教學醫院提供訓練容額數,後以抽籤方式分配至教學醫院,且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指定教學醫院。

第八條  教學醫院擬受理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適應訓練,應檢具訓練計畫並敘明可受理之名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審查通過後,指定為適應訓練教學醫院(以下稱指定醫院)。

   指定醫院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名額實施訓練;訓練計畫變更時,亦同。

    適應訓練,自第一試榜示日之次月起,每年得分二梯次實施。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選配分發,應依下列順序,決定接受訓練者之先後次序:

一、第一試及格年度。

二、同年度應試及格者,依申請人第一試之成績高低;同分者,以抽籤排序。

  1. 適應訓練場所應在醫院,不可在大型牙醫診所 以免變成海外牙醫訓練私塾。
  2. 決不可開放大型牙醫診所作為實習場所。
  3. 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應排除"大型牙醫診所"
  4. 衛福部應該有擔當的堅持訓練應由醫院執行,而非為解套海外學歷另開巧門,由診所執行訓練。
  5. 有很多大型牙醫聯合診所都有能力辦理適應訓練業務,如此才能將等待適應訓練的學生盡快完成訓練,才不會浪費這麼多的優秀醫療人力。
  6. 建議於第九條更改為「指定醫院接受選配分發人數,及其接受國內牙醫學系實習牙醫學生人數合計,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教學醫院和PGY訓練機構評鑑合格名單及各該醫院可接受實習牙醫學生容額之核定數。」
  7. 教學醫院能接受之訓練人數, 應先提出能受理之人數,再由抽籤方式到教學醫院臨床實作,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指定教學醫院。
  1. 依醫師法第4條之12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2.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應訓練教學醫院(下稱指定醫院),業規範於本辦法草案第8條,爰診所非屬教學醫院,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
  3. 依本辦法草案第8條規定,指定醫院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容額辦理適應訓練選配分發,其程序依本辦法草案第12條規定,同分者以抽籤排序。

關於等待適應訓練者,得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准後,於合格醫療機構牙醫師監督下接受臨時訓練。

第八條  教學醫院擬受理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適應訓練,應檢具訓練計畫並敘明可受理之名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經審查通過後,指定為適應訓練教學醫院(以下稱指定醫院)。

   指定醫院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名額實施訓練;訓練計畫變更時,亦同。

    適應訓練,自第一試榜示日之次月起,每年得分二梯次實施。

 

  1. 建議於第八條新增第五項「經第一試及格,但尚未納入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者,於納入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前,得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准後,於合格醫療機構牙醫師監督下接受臨時訓練,但此臨床訓練與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無涉,不計入臨床實作適應訓練。」
  2. 取得第一階段及格資格而尚未分發實習者,仍得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進行實習以持續提升之臨床能力,亦有助於通過後續之國家考試及未來執業能力。

本項建議不採納。應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辦哩,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外,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展延期限應載明可展延之資格以及展延之期限,過於模糊。

第十一條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依第三條規定申請選配分發至指定醫院接受訓練者,應自每年第一試榜示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於前項期限內申請者,應於期限屆至前申請展延(如附件二);其展延期限,至牙醫師第一試及格效期屆滿前一年為止。

     前項第一試及格效期,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之規定。

第十一條 展延期限應載明可展延之資格以及展延之期限 此條過於模糊。

本項建議採納,併入條文研修作業辦理。

關於選配分發順序:

  1. 改擇優錄取制。
  2. 臨床實作分發原則同時考量是否就讀國際班、國外執業經驗多寡及是否具當地牙醫師資格。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選配分發,應依下列順序,決定接受訓練者之先後次序:

一、第一試及格年度。

二、同年度應試及格者,依申請人第一試之成績高低;同分者,以抽籤排序。

  1. 取消先來後到的排隊制度,只以「當年度」應試國考第ㄧ試及格者的成績,由最高分向下錄取至「當年度」開放的國外學歷適應訓練名額為止,未錄取者需重新應試國考。
  2. 每年重新考試排序。
  3. 外國牙醫學歷實作分發原則不能只憑第一階段國考成績,還要加上在當地實際執業2年以上或是更長時間,這些在國外已經有執業經驗的醫生不應該跟波西無法在當地執業(國際班語言不通,如何在當地執業,令人懷疑)的學生一起等10年,這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以後台灣就招不到美日澳等先進國家的醫生回台灣服務民眾了。
  4. 先讓非國際班且有當地執照的實習,國際班的先加考臨床實作考試之後另行分發。
  5. 區隔國際班跟非國際班,有當地執照跟沒當地執照,再參看國考名次分別給積分,積分高者優先實習。
  •  
  1. 我國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為資格考試,牙醫師考試分為2階段,於第一階段合格並取得適應訓練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始具第二階段應考資格。
  2. 爰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為應考資格文件,屬牙醫師考試過程之一部分,復於本辦法第12條選配分發程序,已納入擇優機制。

應有訓練品質控管及退場機制。

第十條 指定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得廢止其指定醫院資格: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適應訓練。

(二)無故拒絕收訓。

(三)開立之證明或文件有虛偽不實。

前項經廢止指定醫院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為指定醫院。

 

第十五條第一項  接受訓練者,應經指定醫院各科成績評量及格,始得由指定醫院核發適應訓練合格證明書(如附件三)。

  1. 衛福部預告之「國外牙醫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臨床實作適應訓練辦法」草案,應納入下列3點原則,才算完備:總量管制、控制訓練品質與設立退訓機制。
  1. 這份草案缺乏適應訓練實作內容,包括minimal requirement及明確的評分標準,且也應設立退訓機制,才能控管國外學歷者在國內的實作訓練品質,以維護國人就醫品質。

本項建議部分採納

  1. 依本辦法草案第10條規定,各指定醫院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訓練計畫,辦理適應訓練。
  2. 受訓者應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所定科別及週數或時數,經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取得證明文件。

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草案除第十二條於發布日前,已等待分發訓練者均完成分發訓練之日起施行者外,其餘條文於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選配分發,應依下列順序,決定接受訓練者之先後次序:

一、第一試及格年度。

二、同年度應試及格者,依申請人第一試之成績高低;同分者,以抽籤排序。

 

第十八條 本辦法草案自發布日施行。

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草案除第十二條於發布日前,已等待分發訓練者均完成分發訓練之日起施行者外,其餘條文於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草案所定選配分發順序,係參照現行「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要點」、「國外醫學及牙醫學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處理原則」等規定訂定,爰本辦法草案規定與現行實際執行方式相同。

三、其他提問或建議事項

 

意見主軸

民眾留言摘錄

說明

關於應考資格及適應訓練資格:

  1. 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定義模糊,應該限定只有英、美、德等醫療先進國家之畢業生,才返臺參加考試。
  2. 通過CBTPCOSDOSCE等牙醫臨床技能學測驗,才能去實習。
  1. 持國外學歷牙醫學畢業生返國欲實習前,須比照國內牙醫學生之標準,通過CBTPCOSDOSCE等牙醫臨床技能學測驗,以保障民眾擁有應得的醫療品質,建立良好醫病信任與互動。
  2. 歐洲有很多國家應該限定只有英、美、德等醫療先進國家可參加考試,不該只限定"歐洲地區" 這樣模糊字眼,以免未來有越來越多落後醫療國家加入歐盟造成漏洞,或是海外不分地區一律都應學歷甄試。
  3. 此草案裡的"歐洲"請載明國家名稱,歐洲國家如此多,未來還有有更多國家加入歐盟,每個國家的醫療水準也不一,請不要再以"歐洲"兩字模糊帶過,以免造成未來有心人士又走漏洞。
  4. 請限制歐洲地區國家,不要歐洲地區概括全受,應只限於歐洲地區之法國、德國、瑞士等先進醫療國家,不該東歐相對落後國家也承認。
  5.  應重新審視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只能限定在醫療水平高於或不低於台灣的國家,不應納入全部歐盟會員國。 以確保其國外學歷訓練素質符合我國醫學教育水平,保障國人就醫安全。
  6. 國家對認證的學歷學校應採正面表列,不可以區域地區來概括承受!

本辦法草案係依醫師法第4條之13項授權訂定,有關建議事項之國外學歷採認範圍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是否應通過臨床技能學測驗才能實習,為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範疇,非屬本辦法草案被授權範圍。

學歷採認原則不可廢,並寫入本辦法草案。請查明國外牙醫學生畢業學校之國家是否符合同類同級學歷對等承認原則。

  1. 將原先10611日生效的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列入本草案,明訂清楚怎樣的國外學歷才符合資格。
  2. 任何條件下學歷採證原則不可廢。
  3. 衛福部、考選部及教育部針對10611日至本法訂定之落日期間就讀,後以持九大地區之醫學科系學歷報考國家考試者,仍應繼續採用《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之標準進行把關,以保障民眾就醫福祉;同時積極保留該原則內容,作為日後學歷認證標準。
  4. 草案第二條應加上:中華民國10611日以後在國外開始修習牙醫學系之應試者,國外學歷應符合1051230 日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規定。
  5. 落實「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不予採認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不予採認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不予採認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者。
  6. 而且應該考慮台灣牙醫學歷不被波西承認的對等原則,建議教育部修法不承認波西牙醫的學歷。
  7. 請衛福部、教育部、考選部全面清查波波這些國家是否有同類同級學歷對等承認?
  8. 依照1051230日發布「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不予採認:(1)未提供完整醫學訓練課程,包括安排臨床實習課程。(2)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3)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4)不具應當地國醫師執業應考條件者。以上四項,波西捷克生均屬不予採認的學歷。衛福部應依法執行,不予採認波西捷克生之學歷!還擬草案出來想包庇,為特權者開道?當初出國拿取學歷,就應在該校所屬國家執業,關台灣什麼事?台灣已明訂不認同該國學歷。
  9. 目前波蘭政府並未承認我國醫學學歷,依照106年衛福部公開規定,我國基於對等承認原則,對於波蘭醫學學歷也不予承認,請衛福部公告,參與國考者,是否包含10611日以後入學波蘭之學生。
  10. 西班牙並不直接承認臺灣的牙醫學位,而是需要經過一系列認證和考試流程來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西班牙的標準,這樣算是同類同級學歷對等承認嗎?
  1. 醫師法第4條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牙醫學系、科,於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係指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2條參照同辦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經認定其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經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情形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學歷採認原則非本辦法草案被授權範圍。
  2. 查「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常見問答,所稱該國政府對我國同級同類學校之醫學學歷未有「對等承認」,係指我國醫學院校,經國外政府列為不承認之學歷。如有國家明列不承認我國學歷之情形,本部將於本部網站提供相關訊息,提醒赴國外就讀學生注意。

從嚴審查落日條款入學定義,勿將落日條款以任何形式延期。

  1. 對於落日條款所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之入學以從嚴審查,並切勿再將落日條款以任何形式延期。
  2. 民國111530日修訂之醫師法4-1條落日條款所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之入學,應以實際註冊並於該國開始實體就讀為限,不應擴大解釋到包括取得入學許可。
  3. 實際入學不包含取得入學資格者。

本項建議係規定於醫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屬本辦法草案被授權範圍。

建議必須比照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國,嚴格限制國外學歷牙醫畢業生,擇優錄取。或是比照美國制度,國外學歷想要入美執業,必須重讀美國牙醫學系。

  1. 如果牙醫師人力不足為什麼不開放國內牙醫系增加招生?應該讓更多本土學子可以循正當管道公平就讀!政府難道要鼓勵有背景的,花錢去國外念牙醫後,回來透過裙帶關係施壓放鬆管制學歷的投機行為? 放棄台灣克勤克苦的本土學生? 破壞奠基百年的醫學教育和醫療品質?建議必須比照加拿大、澳洲、新加坡等國,嚴格限制國外學歷牙醫畢業生,擇優錄取。甚至跟上美國制度,國外學歷想要入美執業,必須重讀美國牙醫學系,回歸總量管制以保障本土牙醫學生就學就業的權益。
  2. 美國要取得牙醫師執照還要重新再念美國本土醫學系。新加坡只承認除了本國以外,法條裡面規定的「澳洲、英國的知名學府的牙醫系」,連學位被承認的年度都寫的一清二楚。馬來西亞是全世界承認最多國外牙醫學歷的國家,非法條裡面明確列出的「學校、學位、年份」,一概必須去考學歷甄試。通過一樣得等進衛生部旗下的醫院實習後才能取得正式執照。所以到底有哪個先進國家是開放牙醫學歷自由去執業的?加拿大?外國學歷只有六次考試機會。澳洲?外國學歷一樣只有六次考試機會,考過了先去偏鄉(真的偏鄉,距離最近的城市至少要開車兩個小時)執業至少五年才能換工作。德國?牙醫師在德國要執業的第一個條件是有「德國居留證」「德語鑑定考試及格」。哪裡開放了?
  3. 日本呀新加波呀澳洲呀美國沒有要重唸,只是要再修課 我和我朋友考過,過的人都知道,沒人拉個10年。

應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係依醫師法第4條規定辦理,非屬本辦法草案被授權範圍。

請公布相關資訊:3-5年實習情況、近十年本土牙醫系招生名額限制之依據、實習名額決策之會議細節。

  1. 請衛福部公告近3-5年實習相關情況:全國可供實習之教學醫院名稱,各科主治醫師數量,醫師臨床教學資格認定標準,實習學生數量,合理師生比。
  2. 衛福部公開總額限制依據,敬請衛福部公開:近十年本土牙醫系招生名額限制之依據。112年突然出現:海外學歷牙醫學生主張牙醫人數不足,如果本土培養,十年後才能補足。台灣人口已不斷下降,如果突然急缺牙醫,為何衛福部十年來均不提高本土牙醫招生名額?請公告。
  3. 請衛福部公開實習名額決策之會議細節,包括參與決策人員、決策依據、決策方式(某幾位牙醫界專家決定或是全民共同決策),等等。拒絕官商勾結,黑箱作業。
  1. 有關我國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及評鑑基準,請參考本部醫事司網站之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相關業務專區;各醫院基本資料及醫事人員數,可至本部網站查詢。
  2. 醫事人力養成係遵循「教、考、訓、用」原則,基於維護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之完整性,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爰國內牙醫師採取總量管制。關於國內牙醫學系招生問題,請洽教育部。
  3. 有關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於105年起逐年提報至本部口腔醫學委員會討論,相關資訊請參考本部網站公告之「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要點」。

調查於111/12/31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的台灣學生人數。

請衛福部確實調查於111/12/31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的台灣學生人數尤以波蘭,日本,西班牙,捷克等入學低門檻之牙醫學系國際專班。

  1. 有關民眾赴國外就學一事,係屬民眾受教育之權利,建議回歸教育部權責。
  2. 惟本次醫師法修法過後,不分地區之國外畢業生皆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始取得牙醫師分階段考試第一試之應考資格。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附帶決議,應實行或不予實施。

  1. 去年五月修法,在有附帶決議下,才通過112年入學者要學歷甄試。所以政府一定要守法實施附帶決議,之後的學歷甄試才合法。
  2. 附帶決議是立院對衛福部善意的提醒,希望在減少衝擊下,4年內解決擴權管控員額造成的訓練塞車和人力浪費,這才是附帶決議最大的用意,所以三黨才會都同意。
  3. 建議草案要和附帶決議一致,明定1156月以前,1116月時在等待適應訓練的牙醫學生都要完成適應訓練,估近400人,所以只要一年100名適應訓練的名額,就可合法解決問題。
  4. 請政府依附帶決議,把4年內解決適應訓練塞車問題寫入條文,也就是1156月要讓1116月等適應訓練的同學完成適應訓練。1156月以後,每年適應訓練30名合理。
  5. 蘇院長承諾不實施附帶決議。
  6. 附帶決議「暫」不執行改成「絕」不執行!
  7. 反對附帶決議。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62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針對立法院通過之附帶決議,本部前考量各界意見分歧,復基於維護國人健康及口腔衛生,並衡酌國內醫療資源之供給及量能,爰前述附帶決議暫不執行,並回歸正常體制辦理。

立法過程應遵守利益迴避。

  1. 請衛福部在修立法案迴避海外學歷相關的人士進入修法討論,避免幫海外牙醫學歷之相關人士開後門之嫌疑。
  2. 請衛福部制訂法案邀集各界專家學者應迴避利益相關人士,甚至全聯會裡有子弟或是三等親以內具有海外牙醫學歷的人均應避嫌,不參與該法案之討論與建言,造成法案只是服務特定人士的疑慮。
  3. 所有的立法必須與相關團體討論,利益相關人士該迴避的請迴避。
  4. 草案請迴避利益人士並請國內牙醫專家學者重新擬定。
  1. 本部聘請外部委員協助研修本辦法草案,並按「衛生福利部聘請外部委員之利益衝突防範注意事項」規定為之。
  2. 另為廣納各利害關係人意見,綜合考量影響因子,以週延適應訓練相關制度,於法規預告階段,依法制作業通案原則,係對等公開徵詢國內牙醫界、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及社會人士之建議,無涉利益迴避問題。

應正視國外牙醫學生權利,對國內外牙醫師一視同仁。

  1. 符合報名資格,參加國家級考試,而且考及格了,就應該一視同仁,不應該被歧視霸凌。
  2. 合法出國歸國,希望可以被平等的對待!
  3. 世界先進國家,多元入學已是趨勢,尊重不同身分的人也是公民素養,如果自身非常優秀,更應該有像學識一樣高的度量,接受其他合法管道的專業人員,抹黑和私下肉搜,都是殘忍的行為。
  4. 為什麼不讓一般民眾去選擇要給誰看牙,據了解這幾年國外回來的牙醫尤其是波蘭畢業的很多都做得很好口碑在業界也很好。想說的是,大家都是拿同一張執照,考過同一份國考,沒理由這樣不斷的歧視反對國外回來的學生。
  5. 國外也有優秀學生、台台也有無知無良庸醫,通過一樣的牙醫師國考,憑什麼只針對海歸排擠,進行排隊霸凌?反對學歷歧視,要求合理篩選;反對排擠霸凌,要求公正管制。
  6. 就醫選擇的標準是醫術和醫德如果是依法考試晉升,不應打壓自己在國外的同胞,各科系國內國外都有訂出一機制,唯獨牙醫返台聲量大,好人才為何要抵制,醫術和醫德不好就是名校也站不住。
  7. 國外牙醫生從頭到尾都只是遵循法規行事,如今卻反被圍剿,政府應正視他們的權益。
  8. 台灣人到其他國家去學習醫學和牙醫回到台灣來服務,應該也是同樣的情形,這些國際醫牙學生不必被歧視,所以三月六日百人到衞福部單腳上跪陳情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有「落日條款」,不要不敢承擔責任。
  9. 都是中華民國國民,為什麼會有不同的標準,國人看牙不方便是既定的事實,沒有理由閒置人力,壓縮國人就診的權力。
  10. 本土生和各地牙醫師公會都說不應開放海外畢業生實習名額,又說台灣地區牙醫診所和牙醫師已經飽合不宜再開放,可是國際牙醫學生聯合會已經找出台灣地區有些山地離島,有些鄉鎮只有一個;或兩個牙醫診所,甚至安養機構,照護中心的住民沒有牙醫師去照顧他們口腔疾病. 在這平台吵的沸沸揚揚. 那麼我建議衞福部,今年起所有畢業考取牙醫師執照的牙醫師,全面管制,不分本土和國際生,比照公費生一律先在教醫院接受二年PGY訓練,之後全部強制比送到偏遠地區服務6年,6年之後才能自由,自己選擇到自己喜歡的縣巿,開診所或是醫院執業,這樣最公平的分發方式,也能夠照顧到偏遠地區民眾的口腔健康。
  11. 一個國家的醫事人員國家考試可以針對牙醫立「特別歧視法」?
  12. 國外牙醫系學生能取得畢業證書代表已經受過紮實的臨床訓練,並且當時符合政府法規出國留學,何以學成歸國後被國內少數激進人士刁難,這些人怕什麼?怕技不如人?怕被搶食市場?我相信好的醫術及合理的價格才是全民的福祉,有良性競爭才會有進步,受惠的是全民。希望各府會長官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開放讓國外學子有同等權利,感謝。
  13. 法國總統馬克宏上任後宣布取消醫科生名額上限,解決偏鄉無醫師問題。目前「立法院通過解決方案,但是行政院長的蠻橫獨裁不履行決議才造成民眾的不便,解決方案是增加實習的國際學生人數的方式,但這些學生要下鄉兩年,之後才可以自由選擇,所以是『民眾自己花自己的錢』不是公費生,卻要下鄉去服務民眾(這些人也是有初步的訓練之後是合格的牙醫師喔),目前牙科的機構有急診還是很少有的,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只是保障『台灣自己的醫牙學生和醫生』,應該用『全民的福利』去思考。如果又怕太多國際的醫牙學生回台灣執業,那就現在訂『新的法律』,至於之前已經合乎台灣的規定的學生不應該用這樣的技術方式杯葛,卻罔顧這些『國際學生』和『全民的福祉』。醫療機構的消長就靠『全民』去選擇,當醫牙醫師有人是認為一種『天職』,不一定是要賺大錢,(台灣少子化兒科診所收攤已是進行式),呼籲「臺灣本土的醫牙畢業生」充實自己不是靠保護政策,才能永續。
  14. 國外牙醫生從頭到尾都只是遵循法規行事,政府應正視他們的權益。目前等候實習造成曠日廢時,對他們工作權與平等原則實則不公平對待。
  15. 政府都承認的學歷,國內國外就不應該有差別,尤其這些人(都是台灣人民)出國受職業教育,沒有用到國家一分一毫納稅人的血汗錢,政府單位更不應該用各種方法,為了要保護國內生而設障礙(畢業後的銜接實習,更甚者是名額限制,不給實習銜接的機會)去阻擋公平競爭的考選制度!這情何以堪?台灣是多元民主自由的市場,政府把關專業職能考核(一階、二階專業考試),其他就留給市場機制。
  1. 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為資格考試,針對依醫師法取得牙醫師證書者,不因其持國外學歷或國內學歷,而有差別對待。
  2. 復按醫師法第4條之11項訂有落日條款規定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於1111231日以前已於上開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者,得免教育部學歷甄試。

 

 

 

 

 

 

請釐清代辦業者所說的話是否屬實。

  1. 林志明:「台灣政府因為我們這一家公司做了好多次的修法的規劃,在修法的過程當中, 政府也答應了立委,答應了學生家長,要幫他解決掉不能適應性實習的問題,也因為大家都已經同意了, 變成說附帶決議,現在要把附帶決議做成一法案時,突然有一個團體叫本土小牙醫聯盟提出了許多質疑及新的主張……」衛福部如果沒有承諾代辦公司,會解決國外牙醫學生實習問題,請衛福部出面澄清,否則就是默認黑箱,請衛福部不要違法法令。
  2. 衛福部要不要來說明,為什麼代辦業者林志明可以和你們以及立委講好,我們國家政策可以讓一個業者胡搞瞎搞,還可以公開大言不慚地說他都跟官員立委講好。
  3. 聽代辦業者林志明先生3/6在陳抗時慷慨激昂的說他和官員、立委都講好了,所以有之前的附帶決議,那請問這個草案也是和林先生講好,以便未來好操作嗎?
  4. 推動關掉代辦業者經辦「醫療專業人力等等有國家人力規劃及國家考試認證行業」的門!以終結亂象!
  1. 本次修法過後,已不分地區畢業生均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方能取得報考牙醫師第一階段國考之資格。絕無該業者所稱,為特定公司進行醫師法修法規劃之情事。
  2. 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62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係因持國外學歷回國參加醫師考試之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長此以往,未來國人赴國外就讀醫學系、牙醫學系總人數,恐多於國內醫學院培育人數;基於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及規劃之完整性,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造成我國醫療制度無法承受之衝擊與毀壞,並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之差異,爰對於持國外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修正其學歷甄試要件及實習規定。

其他綜合性討論及建議

  1. 牙醫師人力若目前有容額彈性,應優先考慮偏鄉地區牙醫學院設立,如花蓮慈濟大學,卑利在地培育、在地服務。
  2. 醫師人力總數問題?城鄉差距醫師人力分配問題?請衛福部依照一二級及次醫療區域等73個醫療網的規劃、予以充實。使民眾可以享有更好的醫療服務,貴部實無可旁貸。
  3. 一位成熟牙醫師的養成,不是只有實習那一年,還包括取得執照後的進階訓練如PGY及專科醫師訓練。這些臨床的訓練資源珍貴有限,包含師資、設備、儀器以及病人數,這些資源原本只是用來訓練國內正規管道入學的學生。 引進大量未成熟的國外學歷畢業生(其中大部分不具有就學當地的國外醫師執照,還需要培訓),他們會和國內的學生搶分這些臨床訓練資源,這就是犧牲本土學生的受教權益,不僅不公平,也會造成全體訓練不足,影響將來的醫療品質。再加上已飽和失衡的牙醫人力市場,分食就業市場也是犧牲本土學生的工作權。此外,還會造成牙醫人力市場的飽和與失衡,過度醫療和醫病關係的緊張,這些都將影響未來的全民醫療品質。是本土學生、醫療體系、就醫病人三輸局面!
  4. 新興醫療技術日新月異,包括數位及顯微手術等;需積極培育跨域人才,補足師資、醫材、公衛、科技、照養、研發等牙醫領域之人力缺口,因應未來需求。
  5. 牙醫師因職業傷害(眼睛、腰背)執業生涯不長,我國2020年現有牙醫師22%已超過60歲,即將進入退休潮,需要補足人力缺口。
  6. 衛福部應提出政策導引及配套,鼓勵不論是本國或國外牙醫學歷學生赴偏鄉或醫療資源匱乏區域服務。
  7. 我自己在偏鄉支援,發現支援偏鄉牙醫即將進入斷層,大部分支援的牙醫即將退休,或者無法再去偏鄉行醫,期待本土海外攜手。
  8. 國內牙醫學生認為國內醫學院的招生有嚴格的總量管制,為了新成立的牙醫系,部分學系還減招,怎麼也輪不到國外生回來,實際上去計算各校學生人數並未減少,而是由僑生,公費生來補,真正狀況是「師資不足」,跟國內牙醫是否過剩沒有關係。
  9. 怎麼會由病人來決定誰可以留在市場,這要付出多大的代價,發現被延遲治療或錯誤治療後再回頭還來得及補救嗎?政府當然要嚴格控管人數與素質,為人民把關。自由市場一說,還把就醫當買車,真是不把人命當一回事。
  10. 醫療不同於ㄧ般買賣,政府當然要嚴格把關醫師的素質,主張自由競爭的人,請問是否可以承擔錯誤治療的後果,又把人民健康置於何處。

本項討論非屬本辦法草案被授權範圍,意見收悉。

是否該討論海外牙醫生,未來執業應該要公開其哪所大學畢業?

  1. 除了限制名額外,是否該討論這些海外牙醫生,未來執業應該要公開其哪所大學畢業的,讓民眾就醫時可參考。
  2. 提供波波牙醫學歷查詢,讓民眾有知的權利。
  1. 依醫師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即領有醫師證書者,得依本法執行醫療業務。
  2. 有關開放查詢醫師學歷,本部業於112411日邀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討論,決議略以:

(1)醫師專業能力之養成,包含專科醫師訓練及繼續教育,故個人學歷與醫療品質並無正當合理相關。

(2)本部官方網站已提供醫事人員資格查詢服務,另醫療廣告得包含醫師之學歷、經歷,爰民眾可依上開事項,逕行醫療之選擇及決定,爰醫師學歷尚無強制開放民眾查詢之必要。

(3)相關資訊公開與否,仍應尊重個別醫事人員意願,並依資訊公開之目的,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醫療相關法規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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