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預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CENTRAL ELECTION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Regarding National Referendum Public Forum or Debate"

發布於 2018-05-15 截止於 2018-05-29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97留言 3 已關注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511
中選綜字第10730500531

主  旨:預告修正「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ec.gov.tw/)「公告」網頁。

四、本修正草案為公民投票法之子法,為便利公民投票法修正公布後公民投票案之提出,各該子法及相關作業規範需儘速配合修訂以符實需,草案公告期間有因應此特殊情況,另定較短期間之必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10樓。

() 電話:(02)23565114

() 傳真:(02)23972523

() 電子郵件:news@cec.gov.tw

主任委員 陳英鈐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8-06-11

綜整回應:

感謝各位的參與,本會綜整大家對於本會預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修正草案之相關留言,說明如下:

一、修正草案第3條之修法建議:
(一)經查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3日起,失其效力。
2、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3、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二)依上開規定,人民提案經通過之公投案,相關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負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易言之,公民投票結果有拘束該等機關之效力。為期民眾能在獲得充分資訊情形下審慎對於公共事務表達意見並進行投票,爰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7項規定,提案合於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是以,本會舉辦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由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
(三)鑑於公投議題多元性,代表反方之相關立法或行政機關不一定持反對立場,本會所擬草案爰擬刪除現行條文第3條第1項「每場次以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為正方,不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為反方」之規定。
(四)另有關現行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正、反雙方代表,各推薦1至5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其中至少應有1人為依本法第21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其中「至少應有1人」擬修正為「得有」,其修正理由係基於尊重正、反雙方在推薦代表人參加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自主空間。倘各界認為現行條文之規定,較能保障利害關係人之參與,本會將納入再審慎研議。
二、修正草案第12條建議刪除有關「違背公共秩序、善良方俗之行為」等文字,並以「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代之,本會原則同意,擬納入修正。
三、修正草案第14條建議設置事實查證平台及查證人員一節,經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部會網站皆建有「爭議訊息澄清專區」,透過RSS系統連結並發布行政院「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爰有關建議事項似可循此一機制辦理。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