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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1條之1、第5條、第14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5 and 14 of "Regulations of Issuance for Allowance and Subsidy for Insured Persons Diagnosed with Occupational Diseases After Withdrawing from Labor 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發布於  2024-04-09  截止於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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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勞動保3字第1130157595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第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二)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三)聯絡人:王視察

(四)電話:02-85902773

(五)傳真:02-85902779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一條之一、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3年7月1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勞動保3字第1130157717號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2條、第5條、第14條條文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2, 5 and 14 of "Regulations of Issuance for Allowance and Subsidy for Insured Persons Diagnosed with Occupational Diseases After Withdrawing from Labor 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 2024-04-19

綜整回應:

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從事第63條第2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有關本次預告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草案第1條之1規定,包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後,發生失能或死亡事故,且符合前開規定要件者,始得申請相關補助或津貼。至台端所述於災保法施行前已發生死亡事故者,則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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