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9 and 11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發布於  2022-09-02  截止於  2022-10-03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2 留言 0 已關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金管保產字第1110493587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考量本次修正內容係依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配合實務作業,修正公路監理機關對未投保者進行相關裁處所應配合辦理事項,爰本次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電話:02-89680734

(四)傳真:02-89691316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金管會已於111年11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金管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金管保產字第11104520191號;交路字第1110034365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令: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amendment has become effective since 25th, November 2022 except Paragraph 1 of Article 5 and Article 11, which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30th, November 2022)

機關綜整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2-11-26

有關民眾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建議之綜整回應

感謝民眾對本修正草案提供之建議,本會回應如下:
一、有關強制超跑車主幫自己保超額責任險部分,是否強制超跑車主自行投保,涉及交通監理政策,業提供交通監理機關參考。
二、行政院並未公布施行前,監理系統已開始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民眾併同舉發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回復表示尚無此情事,建議民眾提供是否遭舉發或其他進一步資訊予交通部公路總局,俾利該局瞭解。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