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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預告「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資訊產品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Power Supply Equipment" and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IT Products"

發布於  2026-04-24  截止於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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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266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應施檢驗資訊產品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電動機車用非車載型充電器等七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電池充電器等四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資訊產品類之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等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行政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聯絡人:曾技士。

(四)電話:02-23431700#1245。

(五)傳真:02-33433991。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  長 陳怡鈴



附件(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15年9月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 經標檢政字第11530016180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電源供應設備類之電池充電器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資訊產品類之不斷電式電源供應器等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即日生效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OE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Power Supply Equipment Including Battery Chargers" (former name: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Power Supply Equipment) and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IT Products Including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ies" (former name: Legal Inspection Requirements for IT Products)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8th, September 2026)

機關回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6-07-14

有關民眾麻糬留言內容,本局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民眾所提對檢驗結果進行公開透明的追蹤,澄清說明如下:本局業建置商品檢驗業務申辦服務系統(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c/),進入【驗證/型式認可查詢】【驗證登錄證書】或【型式認可證書】頁面,可於廠商名稱或型號等欄位輸入查詢,確認商品是否取得本局證書。
二、有關民眾所提若發現商品含有超標限用物質,應立即啟動退市機制,澄清說明如下:本局除要求應施檢驗商品須於上市前符合檢驗規定外,亦有後市場監督查核及取(購)樣檢測機制,倘發現商品限用物質未標示或與原技術文件不一致等不合格情形,將要求業者限期下架回收或改正,以雙重把關機制確保市售應施檢驗商品符合規定。
三、有關民眾所提過於細緻但缺乏彈性的檢驗標準,可能導致小型創新企業或新創團隊因無法負擔高額檢驗規費與技術成本而退出市場,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案主要檢驗標準包含:
1、電磁相容性(EMC)檢驗標準CNS 15936(105年版)「多媒體設備之電磁相容-放射要求」,目的在確認商品之電源端傳導干擾及輻射干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避免經由電源導線干擾周遭電器設備,或經由信號傳輸線引入空間的輻射,影響周遭電器設備之正常運作。
2、安規檢驗標準CNS 15598-1(109年版)「影音、資訊及通訊技術設備-第1部:安全要求」,要求依能量源指定安全防護(包含減弱、阻礙、轉移、切斷或遮斷能量、使能量源失效、包覆能量源,或插入阻隔物於人體及能量源之間等),確保人員在正常操作、異常操作及單一故障條件下,不應暴露在含有能導致傷害的能量源(包含電氣能量、熱能、化學反應、動能及輻射能)之部件。
(二)上開檢驗標準皆調和自國際標準,與國際接軌,實有必要將其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強制性規定,以確保產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有關民眾所提若檢驗程序冗長,恐延誤安全技術的更新應用,澄清說明如下:
(一)商品型式試驗受理地點為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目前經本局認可並可執行CNS 15936之試驗室有42家、CNS 15598-1之試驗室有50家,檢驗量能充足。
(二)本局商品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審查期間為14個工作天,均受理線上申請及領證,可免除申請人交通往返時間。另本局有報告預審制度,經指定試驗室送預審之案件可加速審查,減少行政程序耗費之時間。
(三)如業者有相關檢測問題,仍請提供相關案例,本局將視個案狀況提供必要之協助及措施。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2026-07-14

綜整回應:

本草案已於115年6月23日完成預告程序法制作業,感謝各界對本草案之關注;後續本局將依規定辦理審議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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