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5-1 of "Qualifications and Criteria Standards for Foreigners Undertaking the Jobs Specified Under Subparagraph 1 to 6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發布於
2024-05-02
截止於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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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 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 配合衛生福利部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開放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得受僱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工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分別建議擴大財稅金融服務工作與製造工作內容範圍。另配合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二次首長會議之決議,為鼓勵企業配合政策挹注資源育才及留才,並強化新型專班招生,修訂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本案係配合重大政策經審認有必要之情形,爰本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擬縮短為14日。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 聯絡人:羅視察。
(四) 電話:02-89956177。
(五) 傳真:02-89956198。
(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3年6月1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and the appendix of Article 5-1 of "Qualifications and Criteria Standards for Foreigners Undertaking the Jobs Specified Under Subparagraph 1 to 6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024-05-31
綜整回應: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已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 境內從事之工作範圍,並已正面表列第1項第1款至第11款 工作範圍為限。
(二)外國人能夠從事之工作內容(如經營管理、研究、分析、 設計、規劃等),係本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之共 識,以擴大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可從事之工作內容,避免因 為定義太狹隘而限制可從事之工作。
(三)有關民眾建議外國人得從事之工作內容,改以負面表列一 事,仍應依現行本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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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5309B號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配合衛生福利部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開放取得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得受僱從事社會工作專業工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經濟部分別建議擴大財稅金融服務工作與製造工作內容範圍。另配合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十二次首長會議之決議,為鼓勵企業配合政策挹注資源育才及留才,並強化新型專班招生,修訂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本案係配合重大政策經審認有必要之情形,爰本標準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擬縮短為14日。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三)聯絡人:羅視察。(四)電話:02-89956177。(五)傳真:02-89956198。(六)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五條之一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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