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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公告:預告「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NATIONAL TAIWAN SYMPHONY ORCHESTRA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Recital Hall Facilities of National Taiwan Symphony Orchestra"

發布於  2022-08-31  截止於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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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樂行字第111300083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團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tso.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室

(二)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2號

(三)電話:04-23334110

(四)傳真:04-2339193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團  長 劉玄詠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文化部已於111年12月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文化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樂行字第11130011952號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令:修正「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演奏廳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NATIONAL TAIWAN SYMPHONY ORCHESTRA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the Use of Recital Hall Facilities of National Taiwan Symphony Orchestra" (amendment becomes effective from 1st, Decemb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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