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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公告:預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the Standard Contracts for Second-hand Cars" (former name: Mandatory and Prohibitory Provisions of Standard Contracts to Be Used for Trading Second-hand Car)

發布於  2023-08-25  截止於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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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經商字第112047238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首頁/訊息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9

(四)傳真:02-23922944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 2023-10-31

綜整回應:『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

感謝網友參與討論並提出寶貴建言,經濟部商業署針對本次『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所蒐集的修改建議,簡要回應如下:
一、感謝台端就「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下稱本草案)所提想法,本部敬復如次:
(一) 本草案應記載事項(下同)第5點,已訂定「價金及交付」,屬分期付款交易者須揭露「分期數」及「週年利率」等資訊。此外,為使消費者清楚知悉其與企業經營者合作之貸款機構所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中之權利與義務,於本草案新增第6點要求中古車商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另於本點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告知之消費借貸契約全部內容,包含利息計算方式、手續費、提前終止契約費用等資訊。
(二) 本草案第7點,訂有「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事項。
(三) 本草案第4點,訂有「標的物」之內容,於第16項並訂有其他欄項,可資填列標的物之特殊情形。
(四) 至於所稱中古車良莠不齊等情形,本草案第12點,訂有「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
(五) 有關「賣車給車商」乙節,非屬以消費目的而交易,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範圍,應適用民法買賣相關規定。
二、另台端建請強制車商使用定型化契約一節,本部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實地抽查車商使用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情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併為敘明。


經濟部商業署將參考網友意見審慎處理,再次感謝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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