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預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Emission Sources Obligated to Measuring and Reporting Its Emission by Entity"
發布於
2025-01-09
截止於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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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 訂定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21條第1項。
三、 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
四、 配合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2050年淨零排放重大政策,使新增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有儘速訂定本公告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二) 地址:100209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三) 電話:(02)23222050分機66222
(四) 傳真:(02)23221790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六) 聯絡人:黃先生
部 長 彭啟明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參見PDF )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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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環境部已於114年3月4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Emission Sources Obligated to Measuring and Reporting Its Emission by Entity" (regulations come into force from 4th, March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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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預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
環境部公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環部氣字第1149100079B號主 旨:預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環境部。二、訂定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四、配合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2050年淨零排放重大政策,使新增列管事業能及早因應,預為準備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業,有儘速訂定本公告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二)地址:100209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三)電話:(02)23222050分機66222(四)傳真:(02)232217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六)聯絡人:黃先生部 長 彭啟明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請參見PDF)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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