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Dentist Specializ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05-14 截止於 2018-07-13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5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59
衛部心字第1071760697

主  旨:預告訂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

三、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網站(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球法規資料庫>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488

() 電話:(02)85907465

() 傳真:(02)8590708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18-07-24

綜整回應:衛生福利部對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之民眾意見說明

有關第二十條第一項,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者,須至少具備碩士學位,經專科以上學校聘用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完成後,向教育部送審學位證書、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資料,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始核發教師證書。至申請日止,具有該資格滿三年者,且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工作者,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相關考試。符合資格者完成該條件非一蹴可幾,應為昔日專心致志,鑽研專精領域,投注心血方獲得此成就,貼近專科醫師制度的自我持續精進之宗旨。為尊重牙醫界前輩於臨床教學之付出與貢獻,並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規沿革,爰訂定本條規範。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精神亦同。另,有關第二十條係本辦法之落日條款,僅適用至辦法施行日起三年止。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