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Dentist Specialization and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發布於 2018-05-14
截止於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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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衛部心字第 1071760697 號
主 旨:預告訂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師法 第七條之一第三項。
三、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網站( http://www. mohw.gov.tw )>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球法規資料庫>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二 ) 地址: 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6 段 488 號
( 三 ) 電話: (02)85907465
( 四 ) 傳真: (02)85907080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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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
2018-07-24
綜整回應:衛生福利部對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之民眾意見說明
有關第二十條第一項,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者,須至少具備碩士學位,經專科以上學校聘用並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完成後,向教育部送審學位證書、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等資料,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始核發教師證書。至申請日止,具有該資格滿三年者,且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工作者,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相關考試。符合資格者完成該條件非一蹴可幾,應為昔日專心致志,鑽研專精領域,投注心血方獲得此成就,貼近專科醫師制度的自我持續精進之宗旨。為尊重牙醫界前輩於臨床教學之付出與貢獻,並參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規沿革,爰訂定本條規範。第二十條第二項之精神亦同。另,有關第二十條係本辦法之落日條款,僅適用至辦法施行日起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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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衛部心字第1071760697號主 旨:預告訂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三、「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網站(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及全球法規資料庫>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三)電話:(02)85907465(四)傳真:(02)8590708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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