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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役政司

內政部公告: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1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 by Draftees-To-Be for Substitute Services"

發布於  2024-05-02  截止於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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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台內役字第113116024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第6項及志願服務法第21條。

三、「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役政司

(二)地址: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2號

(三)聯絡人:曾科員

(四)電話:049-2394450

(五)傳真:049-239441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右昌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台內韌字第1131240326號

內政部令: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1 and 13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Application by Draftees-To-Be for Substitute Services"

機關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24-05-21

民眾提問:

感謝您的留言,您的建議我們將會納入修正草案通盤研討,並於預告期間結束後進行綜整回應。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役政司 2024-07-10

綜整回應:

本部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綜整回應
匿名/ Jonaschang/jenny/草民/畢業生/為什麼要趕在畢業季前預告留言者,您好:
         有關本部預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將於113年7月1日結束,您對本修正草案之相關建議,本部綜整後依序說明如下:
1. 有關修正草案嚴重影響原符合家庭因素申請條件役男之權益部分:
(一) 按本辦法規定,役男有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若家況符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由役男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回到戶籍地,填具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 本辦法修正草案倘經發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惟生效前業已受理且仍在處理之申請案件,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即該申請案件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原已符合家庭因素申請條件之役男,可依前揭規定提出申請,應無權益受損之虞。
2. 有關建議歸化我國國籍者一律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部分:
    外國人士歸化我國國籍並在臺設籍後,即屬我國國民,除依法取得我國之公民權利外,亦須負擔法定之相關義務。而政府為免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設籍後立即接受徵兵處理,以及給予渠等在臺生活適應期,已訂定配套措施,歸化我國國籍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始予辦理徵兵處理。基於兵役公平,歸化我國國籍者,尚不宜一律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
3. 有關修正草案預告結束,發布日期適逢役男畢業期,建議延後發布部分:
(一) 按本辦法規定,役男有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若家況符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由役男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回到戶籍地,填具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 本辦法修正草案倘經發布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將自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惟生效前業已受理且仍在處理之申請案件,亦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即該申請案件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原符合家庭因素申請條件,之應屆畢業役男,可依前規定提出申請,應無影響本年度畢業生生涯規劃事宜。
4. 有關今年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尚有缺額,是否延緩修正發布生效日至114年上半年度部分: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追求服兵役公平,並參酌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等因素,適度調整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條件,與一般替代役缺額無涉。本辦法修正草案依規定踐行2個月之預告程序,研議修正意見後,將按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5. 有關服補充兵役需父母年滿65歲,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原本父母滿60也要修改為65歲,兩者役期差那麼多申請條件卻無差別部分:
     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及就高齡或未成年之民眾已建立充足社會照護網。為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本次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1款除以役男家屬年齡為申請條件外,並將役男家屬實際身心狀況列入考量,以役男家屬均屬老(家屬年齡由60歲調整為65歲)、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為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另所提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條件亦將修正發布。 
6. 有關認為「持有(永久)重大傷病卡,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得比照認定輕度身心障礙」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3款「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建議修正為「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經核定為永久重大傷病」,或回復現行條文修法前之規定「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得申請家庭因素之規定部分:
(一) 為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3款,以役男家屬實際身心狀況及須受照顧之程度考量,修正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為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
(二) 至於所提「持有(永久)重大傷病卡,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重大傷病得比照認定輕度身心障礙」1事,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具有重大傷病證明者,就醫得免除自行負擔費用。是具有重大傷病證明者,係為得免除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尚難比照認定身心障礙等級。
7. 有關修正草案家屬均為60以上或15以下,得服補充兵役,請問有相關配套嗎、家屬沒人照顧怎麼辦、有社政資源會介入嗎部分:
     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及就高齡或未成年之民眾已建立充足社會照護網。為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本次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1款除以役男家屬年齡為申請條件外,並將役男家屬實際身心狀況列入考量,以役男家屬均屬老(家屬年齡由60歲調整為65歲)、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為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另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提高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 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回復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
8. 有關若為兵源不足為什麼還要收那麼多一般替代役;限縮家因條件,美其名為兵役公平,實則是剝奪役男及其家屬的權益;望斟酌各界意見研討配套措施,評估後再行預告部分: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追求服兵役公平,並參酌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等因素,適度調整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條件,與一般替代役員額無涉。本辦法修正草案依規定踐行2個月之預告程序,研議修正意見後,將按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9. 有關補充兵條件修改限縮實施後,預估每年回流常備兵役人數約1925人,轉服家因替代役者約2560人,如此每年就高達4485個家庭受影響,若再加上家因條件限縮,影響既深且廣;為照顧社會弱勢族群並兼顧現在小家庭結構,無論是補充兵或家因都不應急著限縮條件,否則政府美意轉為民怨得不償失部分:
    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及就高齡或未成年之民眾已建立充足社會照護網。為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本次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1款除以役男家屬年齡為申請條件外,並將役男家屬實際身心狀況列入考量,以役男家屬均屬老(家屬年齡由60歲調整為65歲)、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為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另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提高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 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回復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
10. 有關申請服家庭替代役的門檻,要從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變更成65歲,未區分年次有所不公平部分:
    因應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及就高齡或未成年之民眾已建立社會照護網。為增補國家兵員及服兵役公平,本次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1款除以役男家屬年齡為申請條件外,並將役男家屬實際身心狀況列入考量,以役男家屬均屬老(家屬年齡由60歲調整為65歲)、幼、身心障礙、病、在學之需受照顧者,為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另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提高服義務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金約39%, 94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回復為1年,薪資同步調升至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亦得以兼顧家庭生活。
11. 有關兵役役期4個月調整為一年的公告日為111年12月29日,實施日期為113年1月1日起,緩衝期間一年有效降低法規修改帶來的衝擊,建議此修正草案亦參考審慎評估緩衝期延後修正發佈日。另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從優原則亦受限於修正發布日,因此評估緩衝期延後發佈日期,對於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的從優原則才有實質的幫助部分:
     本次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國家常備兵員額需求、追求服兵役公平,並參酌我國小家庭之社會家庭結構、高齡化社會趨勢及教育、醫療之進步等因素,適度調整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條件。本辦法修正草案依規定踐行2個月之預告程序,研議修正意見後,將按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感謝您對本次修法的支持及提供意見。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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