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6 of "Enforcement Rules for Optometric Personnel Act"
發布於 2017-11-03 截止於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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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衛部醫字第1061667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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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預告「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驗光人員法第五十八條。
三、「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或「公告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7391
(四) 傳真:(02)8590708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出國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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